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小調字第11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5月16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國益
書記官 尹玉琪
通 譯 董台中
調解委員施富子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對造試行調解。
調解委員、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聲請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調解成立,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當場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參萬貳仟伍佰元正,當庭點
收無訛。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尹 玉 琪
法 官 黃 國 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尹 玉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