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調字,95年度,111號
CYEV,95,嘉小調,111,20060516,1

1/1頁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小調字第11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5月16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國益
  書記官 尹玉琪
  通 譯 董台中
  調解委員施富子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對造試行調解。
調解委員、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聲請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調解成立,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當場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參萬貳仟伍佰元正,當庭點
  收無訛。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尹 玉 琪
           法  官 黃 國 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尹 玉 琪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