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投簡字第118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南投縣南
法定代理人 丑○○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癸○○
被 告 丁○○
被 告 庚○○
被 告 丙○○
被 告 己○○
被 告 子○
被 告 乙○○○○○○
被 告 壬○○
被 告 辛○○○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仟陸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庚○○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玖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子○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壹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田桂華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陸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壬○○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壹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辛○○○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癸○○負擔百分之十五,被告丁○○負擔百分之三,被告庚○○負擔百分之十三,被告丙○○負擔百分之十三,被告己○○負擔百分之七,被告子○負擔百分之三十二,被告田桂華負擔百分之六,被告壬○○負擔百分之二,被告辛○○○負擔百分之九。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分別向原告申請市內電話使用,詎其等 均未依約繳納電信費,積欠之年月、金額如附表所示,履經 催討,均未應理,爰依電話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分別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情,被告對 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均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 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及 欠費電磁記錄查詢表各9份為證,且被告癸○○、丁○○、 庚○○、丙○○、己○○、田桂華、辛○○○對於原告主張 之事實,均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 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 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堪認為真實;被告子 ○、壬○○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 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經本 院調查結果,認原告之主張與事實相符,原告之主張堪認為 真實。
四、從而,原告主張依電話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自如主文所示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規定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之訴訟,本院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併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據上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書、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附表:
姓名 號碼 欠費之年、月 欠費之金額
癸○○ (049)0000000 0000~9409 16,757丁○○ (049)0000000 0000~9409 3,697庚○○ (049)0000000 0000~9409 14,603丙○○ (049)0000000 0000~9409 14,118己○○ (049)0000000 0000~0000 000 (049)0000000 0000~9409 7,442子○ (049)0000000 0000~9409 36,186田桂華 (049)0000000 0000~9410 6,692壬○○ (049)0000000 0000~9409 8,628辛○○○ (049)0000000 0000~9409 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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