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簡字第122號
原 告 源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昱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6月1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泰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游麗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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