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95年度,629號
SJEV,95,重小,629,2006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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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創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5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本件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
法院書記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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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