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94年度,701號
SJEV,94,重簡,701,2006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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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原   告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洪三財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捌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陸仟捌佰柒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8,001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日即民國94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
⑴原告自93年12月至94年3月間為被告承攬製作底片,原 告所製作之原稿及工作底片均已交付給被告,被告應支 付之製作費用各為為93年12月59,726元、94年1月48,84 2元、94年2月60,765元、94年3月8,668元,共計178,00 1元,惟屢經原告催討,被告均未給付,爰依承攬關係 ,請求給付上開製作費用等語,並提出催告函1件、對 帳單影本5紙、貨款簽收單32張及統一發票影本4張、報 價單1紙、被告公司工程製作規範(底片)及檢驗1件、 「TOCOM製作廠商」函1紙、本件A、B版底片樣 本各1張、志穎照相製版有限公司銷貨單影本1件、加紘 科技有限公司報價單1件、明志照相製版有限公司報價 單1件,並聲請訊問上開公司為證。
⑵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①原告於94年2月19日所製作之B版底片(下稱系爭B 版底片)確實出現錯誤,但原告已於94年3月7日又重 新製作該B版底片給被告,並依契約及前例扣除此筆 重製之費用。而且被告係就94年2月18日之工作底片



確認後,才要原告於94年2月19日再製作底片。 ②原告為被告製作之底片可分為A版與B版底片,所謂 A版底片是由被告提供底片原稿,原告再依據原稿製 作工作底片,再把原稿及工作底片交付被告,所謂B 版底片,則是被告要求再加作的底片,這時被告不會 再提供原稿,而由原告根據公司內部電腦檔案加以製 作工作底片給被告,A版底片雙方有約定如果做不好 要賠製作費用的10倍,B版底片因為製作費用打7折 ,又沒有原稿,所以如有錯誤,原告只要重製底片, 然後重製費用不收錢。又因為B版工作底片之原稿已 經原告交給被告,被告自應自行品管核對,而且被告 既要求原告通知製作到交貨之期限為半天,被告自行 品管之期限亦應為半天,始符誠信法則及民法第356 條規定。
③原告與被告於開始交易往來時,曾於92年1月22日提 出報價單,並經被告經理羅金雄回簽給原告,是如為 A版底片有錯誤,依報價單上附註欄之約定,理賠上 限以該套底片之10倍為最上限,而原告曾於93年8月 30日製作A版底片錯誤,亦係賠償10倍內之款項41,4 23元(即6,500元*10為65,000元內)。 ④本件係因為原告的電腦受到病毒影響,所以94年2月1 9日製作之系爭B版底片之孔位才會出現錯誤,原告 承認檢驗方面有疏失,但是跟據被告所提供之檢驗程 序表,除原告在完成底片後要檢驗外,被告方面亦有 「品保」要確認,而其中第四項防焊部分第1點亦記 載必須檢驗工作底片與原稿底片要一致,所以被告就 檢驗方面亦有疏失,未做到品保之責任,與有過失, 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又被告故意為消極品 管,亦屬侵權行為,不得主張抵銷。
⑤其他照相製版之同業也是最高賠償該貨品價10倍。而且 被告所提損害單據均無統一發票,否認為真正。(二)被告則以:
⑴被告為印刷電路板製造商,原告則為被告之協力廠,承 攬被告生產電路板所需之底片,依兩造交易慣例,乃由 被告交付客戶設計之圖稿給原告,原告依圖稿製作底片 即A版底片,並負責與圖稿核對無誤後,交由被告製作 電路板樣品,經客戶確認後,再由原告根據確認之樣品 底片,複製B版底片以供被告量產。本件係因原告於94 年2月19日所制作之系爭B版底片有錯誤,造成被告依 底片所生產之印刷電路板出現錯誤,雖然原告於94年3



月7日有重新製作該B版底片給被告,但被告已經根據 之前錯誤之底片大量生產印刷電路板,嗣經被告採取修 補、補料等補救措施,方使被告修補之工料損害減低為 182,260元。「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 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 疵」,「如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 者,定作人除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減少報酬外,並得 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492條、49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今被告因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發生底片瑕疵,造成被 告受有損害,被告自得向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並依民法 第334條規定,與本件原告之報酬債權互為抵銷。 ⑵原告之前於93年8月30日亦曾製作交付錯誤之底片予被 告,當初理應要原告扣款賠償50,140元,但基於原告之 要求及雙方之協議,以8.8折改為41,423元,分三期自 原告之製作費用扣帳,有不良扣款單可稽,足證原告所 稱製作底片錯誤時,依契約及前例只需重製一正確底片 並扣除底車重製費用云云,並非事實。而且依照上開不 良扣款單之不良原因:「內層底片錯誤」以觀,足證原 告應負底片檢驗核對之全部責任。
⑶一般被告在拿到A版工作底片時,被告會跟原稿比對, 沒有問題再生產印刷電路板,但B版工作底片,已經經 過A版確認過,所以應該沒問題,就直接生接印刷電路 板。而且,原告為印刷電路板底片之專業製造商,有檢 驗之專業設備,依法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亦一 向由原告負責檢驗,原告空言被告應負品保責任,與事 實不符。況且,系爭B版底片,僅係根據原告先前於94 年1月31日所製作之A版底片調整版面而已,內容未作 修改,理應不會發生錯誤。
⑷被告並未與原告約定理賠以底片之10倍為最高上限,否 認92年1月22日報價單之真正,而且B版底片係為量產 ,其因瑕疵所造成之損害遠大於A版,豈有A版底片賠 償上限以製作費用10倍為限,B版底片只要重製之理, 縱有報價單,亦非每次委託被告承製底片之依據。 ⑸原告既然可以提出本件有爭議之系爭A、B版底片樣本 供鈞院比對,可見原告確有A版底片可供與系爭B版底 片比對檢驗。
⑹原告提出之被告公司工程製作規範(底片)及檢驗表, 乃係被告要求原告負全部檢驗責任,否則何必交付該表 給原告。而另紙「TO COM製作廠商」函文,亦係 告知廠商應遵照之作業要求,不得交付有瑕疵之底片,



否則於受領底片後亦不予承認,並未表示被告將進行檢 驗。兩造既約定由原告負檢驗之全部責任,自排除民法 第356條之規定。
⑺本件因為被告根據該錯誤系爭之B版底片生產印刷電路 板,致板面預定上錫之孔位走位,客戶環宇全通國際科 技有限公司(下稱環宇公司)沒辦法上零件,被告必須 委託其他公司在製作好的印刷電路板上把預定孔位之油 墨刮掉,重新上錫,並因修改進度太慢,必須另行補料 重新製作印刷電路板交貨給客戶,是上開修補之費用計 有帝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重工噴錫費19,740元、民智 科技有限公司之加工處理費5,220元,東神電子股份有 限公司之加工處理費2,500元,及補料費154,800元等語 資為抗辯,並提出94年4月11日協力廠商不良扣款單及 明細表各1紙、物品驗收單10紙、出貨單1紙、補料通知 單輸入表影本2紙、帝盟公司對帳單6紙及統一發票影本 1紙、93年8月30日協力廠品質不良扣款單1紙,並聲請 訊問證人戊○○、甲○○、王宗志、辛○○為證。三、法院之判斷: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尚欠93年12月59,726元、94年1月48,84 2元、94年2月60,765元、94年3月8,668元,共計178,001 元之底片製作費用等語,業據原告提出對帳單、貨款簽收 單、統一發票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實。(二)被告對於尚欠之上開製作費用則另主張:原告於94年2 月 19日製作之系爭B版底片有錯誤,造成伊受有18,226元之 損害,爰向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並與上開製作費用互為抵銷 等語,原告對於因疏失製作錯誤之系爭B版底片之事實固 予自認,惟以:被告亦應負檢驗責任,且應於原告交付底 片半天內負責品管是否有瑕疵,原告未檢驗,與有過失, 且理賠已約定上限等前詞置辯,查:
⑴按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 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民法第492 條定有明文,此即承攬人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乃屬法定 無過失責任,且因民法就承攬人工作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另訂有相關明文,應優適用,未規定者始能準用買賣之 規定。又承攬人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既為法定無過失責任 ,不以承攬人有過失為必要,惟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 由致工作物發生瑕疵者,同時構成不完全給付,此時定 作人除得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 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495條第1項亦有明文。 ⑵本件原告對於因自己之疏失,致於94年2月19日承製交



付被告之系爭B版底片出現錯誤乙節,既經自認無訛, 則系爭B版底片即屬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而發生瑕 疵,被告自得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規定,請求原告賠償 因系爭B版底片之瑕疵給付所生之損害。雖原告另辯稱 :被告應於收到底片半天內檢查是否有瑕疵云云,惟有 關承攬工作物之瑕疵發現期間,民法第498條已定有明 文,以工作交付1年內,或工作依其性質無須交付者, 自工作完成時起1年內,定作人均得主張物之瑕疵擔保 權利,自不再準用民法第356條有關買賣契約之買受人 應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之規定,是原告所 辯,尚非足取。
⑶又被告主張其因根據錯誤之系爭B版底片生產印刷電路 板,致板面預定上鍚之孔位走位,客戶環宇公司沒辦法 上零件,被告必須委託其他公司在製作好的印刷電路板 上把預定孔位之油墨刮掉,重新上錫,並因修改進度太 慢,必須另行補料重新製作印刷電路板交貨給客戶,而 受有修補費用之損害18,226元等語,業據提出物品驗收 單、出貨單、補料通知單輸入表、帝盟公司對帳單、統 一發票等件為證,並經證人戊○○證稱:伊是環宇公司 的員工,伊公司委託被告生產電路板,在94年2月間伊 公司有下了三千片的電路板,請被告製作,但是做出來 有錯誤,有些要噴錫的地方,都走位了,導致沒有辦法 上零件,這是在伊公司要求被告交貨時,被告說發生錯 誤了,沒有辦法交貨,後來就由被告自己在電路板上把 上油墨的地方刮掉,重新在正確的孔位上錫後,再陸續 分批交貨,後來因為改的進度太慢,所以要求被告就剩 下壹仟多片整批交貨,被告就重新製作壹仟多片的電路 板交貨給我們,前後延宕了壹個月才交貨完全等語,足 見被告確曾因系爭B版底片之錯誤而製作零件孔位不符 之印刷電路板,並就此錯誤進行相關修補工作,是被告 主張受有修補費用之損害,應堪信實。茲就被告主張之 損害逐一審酌如下:
帝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帝盟公司)重工噴錫費 19,740元(即1974片*10元)部分,業經被告提出物品 驗收單9張、帝盟公司統一發票及客戶應收帳帳單6張為 證,並經證人王宗志證稱:伊是帝盟公司的員工,伊公 司都是幫被告公司從事電路板噴錫的工作,被告曾經委 託我們幫他作重工噴錫的工作,就是針對已經噴錫過的 電路板因為不良,括除錫位後再請我們重新噴錫,這程 序比較麻煩。統一發票是伊公司所開的沒錯。系爭B版



底片的料號就是伊公司幫被告重工噴錫的料號。... 被 告所提對帳單,是伊公司的對帳單,上面銀光筆劃出來 的料號就是本件貨品沒錯,伊公司幫他重工的片數、單 據就是以這對帳單的資料為主等語,則依證人指證為真 正之卷附帝盟公司對帳單上資料顯示,帝盟公司確實於 94 年2月至3月間以每片單價10元,就系爭B版底片料 號相同之印刷電路板共1991片(原告僅主張1974片)進 行重工噴錫,是原告主張此部分重工噴錫之修補費用19 ,740元,應堪信實。
②東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加工處理費2,500元(即500片 *5元)及民智科技有限公司加工處理費5,220元(即261 片*20元)部分,業經被告提出物品驗收單1紙及出貨單 1紙為證,核與證人甲○○證稱:伊是東神公司的員工 ,伊公司是幫被告負責在電路板上面鑽孔,確實有幫被 告作重新鑽孔的工作,94年3月間因為被告有一批電路 板,在裝零件的地方蓋油墨,所以他請伊公司把蓋油墨 的地方用鑽孔機刮掉,伊公司大概幫被告刮了500片,1 片五塊錢,就是被證四的單據(即據物品驗收單)。當 初確實刮出來不是很好,被告發現還有一點瑕疵,後來 伊公司請他自己去找人來刮,後來他們找了民智公司來 幫他刮除,伊大約載了壹仟多片給民智公司刮,後來刮 了一部分也不好,所以就又載回去給他們,他們就重新 作新的電路板,伊公司就沒有在幫他們作重工的工作。 民智公司的加工費,確實是伊向被告公司請款後拿給民 智公司的,就是被證三那張(即出貨單)等語相符,是 原告分主張此部分刮除油墨之修補費用7,720元,應堪 信實。
③補料費用154,800元(即1548片*100元)部分,業據 被告提出補料通知單輸入表2紙為證,並經證人即被告 公司員工辛○○證稱:本件共補料2次,第1張補料1200 片是指扣掉重工後不足的,第2張補料是因為之前重工 部分不良,被客戶退回,所以伊公司就另外補348片, 依照證人戊○○所言補料的成本以100元為計算,所以 費用共計154,800元等語,兼參以證人戊○○前開證稱 :後來因為改的進度太慢,所以要求被告就剩下壹仟多 片整批交貨,被告就重新製作壹仟多片的電路板交貨給 我們等語,及另證稱:補料的成本超過100元,當時是 被告報價太低,後來被告有跟伊公司報怨,雙方各自退 讓以100元為單價,但實際上成本不止100元等語,可見 被告主張補料重新製作1548片印刷電路板部分,以成本



100元計算補料費用,共計154,800元,並非無據。是原 告分主張此部分補料之修補費用154,800元,應堪採信 。
④綜上,原告所受修補費用之損害共計為182,260元( 即19,740元+5,220元+2,500元+154,800元),從而,被 告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規定,請求原告賠償損害182,26 0元,並無不合。
⑷至原告另辯稱:系爭B版底片之錯誤,已依契約及前例 扣除重製費用,且原告與被告於開始交易往來時,曾於 92 年1月22日提出報價單,並經被告經理羅金雄回簽給 原告,是如為A版底片有錯誤,依報價單上附註欄之約 定,理賠上限以該套底片之10倍為最上限云云,並提出 報價單1紙為證,惟被告已否認該報價單之真正,而原 告就其所謂契約及前例並未舉證以實其說,且依原告所 自陳:所謂報價單就是伊公司一開始承作被告底片業務 時,所提出之單據,跟被告2年多之交易,都是依據這 樣報價單,這張報價單是在92年1月22日提出給被告的 等語,可知縱認上開報價單係為真正,亦僅係原告於92 年1月22日向被告承製底片業務時所提出予被告簽認, 則該報價單之約定事項應僅拘束雙方因該次報價所成立 之承製底片契約,至於嗣後被告每次再委託原告承製其 他工作底片,甚至本件94年2月19日之通知原告製作系 爭B版底片,均屬成立另件承製底片契約,原告既未再 提出上開報價單予被告簽認,該報價單上之約定事項即 非屬兩造契約之內容,要不得拘束被告;又原告另辯稱 之前亦曾於93年8月30日因承製底片錯誤而賠償被告10 倍內之款項云云,亦為被告否認該次賠償數額與底片單 價之倍數有關,而且該次底片之製作既與本件系爭B版 底片分屬不同之底片與承製契約,原告復未證明兩造就 系爭B版底片之製作亦約定以93年8月30日之賠償標準 為理賠依據,自無援引為審酌本件損害賠償之依據。至 原告所提出志穎照相製版有限公司銷貨單、加紘科技有 限公司報價單、明志照相製版有限公司報價單,均非屬 本件原告與被告間承製底片之報價單,要難拘束被告。 是原告所辯,均無足取。
⑸再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 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 於契約所生之損害賠償之有其適用,本件被告為印刷電 路板製造商,原告為被告之協力廠,負責承製被告生產 電路板所需之工作底片,而印刷電路板之製程,除電路



板之壓合成型外,尚有配合工作底片之鑽孔及內層、外 層線路、防焊及文字等製作及檢查程序,此參卷附被告 公司補料通知單、工程製作規範(底片)及檢驗自明, 至被告辯稱:該份工程製作規範(底片)及檢驗係用來 要求原告應負全部檢驗責任云云,惟原告僅係承製底片 之協力廠,固然應就其承製之底片負無瑕疵之擔保及檢 驗責任,惟被告就其所製造之印刷電路板,自進料至製 作完成之各個過程仍應自行負責品管及檢驗之責任,要 無要求底片承製商之原告必須就印刷電路板之製程負全 部檢驗責任之理,是被告前揭辯詞,並無可採;更何況 被告亦自承系爭B版底片係要求原告根據先前於94年1 月31日所製作交付之A版底片加以調整版面(內容未變 更)所製作,是被告之員工即使用人於取得業經調整版 面之系爭B版底片時,未即時察覺該B版底片內容與先 前交付之原稿A版底片互有出入,即逕行上線大量生產 印刷電路板,致後來必須就上千片印刷電路板,以刮除 油墨、重新噴錫方式加以修補零件孔位,甚至為因應客 戶之交貨期限,補料重新製作印刷電路板,因而發生相 關修補費用,則對被告損害之發生或擴大,難謂無過失 ,是原告主張過失相抵,洵屬正當。爰審酌被告使用人 過失之程度,核減賠償金額91,130元,原告仍應賠償被 告91,130 元(即182,260元-91,130元)。 ⑹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 ,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民法第33 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被告本於承攬關係主張原告對其 負有損害賠償債務91,130元,並與其對原告之本件尚欠 製作費用債務178,001元互為抵銷,為有理由;被告逾 此部分之抵銷主張,則非正當。至被告前開檢驗責任之 未盡,要無侵害原告權利可言,原告辯稱被告係屬侵權 行為,不得主張抵銷云云,洵屬無稽。
(三)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尚欠製作費用86,871元(即178, 001元-91,1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即94年5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之陳述及所提證據,與判決 基礎之事實並無影響,自不須逐一論述,併此敘明。(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免 為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並無必要



,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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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志照相製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志穎照相製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帝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丁○○○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民智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