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國家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6年度,805號
TPSV,106,台聲,805,201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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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八○五號
聲 請 人 林淑華
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立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05年11月30日本院裁定(105年度台上字第2148號),聲請
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2148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9、13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定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9、13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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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