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95年度,1172號
FSEV,95,鳳簡,1172,2006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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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簡字第1172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亞洲洗車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5 月11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5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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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洲洗車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