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90號
原 告 海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
代 表 人 甲○○ 司令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貳仟柒佰玖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緣被告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零時自原告處退 伍,惟原告業於九十三年四月初發放當月之全額薪餉,並匯 入被告帳戶,故被告自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退伍令核定生效 時起至同年月三十日止,共計溢領薪資新台幣(下同)三二 、七九0元,原告乃依公法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提起本件給 付訴訟。
二、本件原告起訴意旨略謂:被告退伍後,原告已多次電話通知 被告繳回溢領之薪資,並分別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及同年 十月十九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繳回溢領薪資,均因逾期無 人招領而退件,顯見被告不欲返還該筆溢領之薪資,為此, 乃依行政訴訟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 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三二、七九0元等語;至被告 則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及陳述。
三、按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給付 ,得提起給付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 查,被告前經國防部海軍總司令部於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以 海理字第0九三000二0七三號函核定其自同年月十六日 零時退伍生效,惟原告已於九十三年四月初即將當月份之薪 資六五、五六0元全額匯入被告帳戶,故被告自九十三年四 月十六日起至同年月三十日為止,共計溢領薪資三二、七九 0元,此有上開國防部海軍總司令部核定之退伍令及原告編 製之國軍人員薪餉冊等影本附卷可稽,堪信為實。至被告經 通知雖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及陳述,然被 告已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簽立切結書交予原告,並於切 結書中表明確有溢領薪資三二、七九0情事,此亦有該切結 書影本在卷可參。是原告依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返還溢領之薪資計三二、七九0元,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又本件為簡易訴訟案件,爰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 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 段、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法 官 李協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提起上訴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7份(每份34元)。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周良駿附註:
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1項、第2項):
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最高行政法院之許可。
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