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4年度,463號
KSBA,94,訴,463,200606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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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463號
上訴人即原告  恆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 訟 代理人  陳立人 會計師
被上訴人即被告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邱政茂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本院94年度訴字第46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 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毋庸命其補正 ,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5年5月19日提起上訴,未 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已逾20 日期間,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江幸垠
法 官  戴見草
法 官  簡慧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掛號郵票6份(每份34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洪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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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恆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