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被告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229 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6 月13日下午3 時4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
解室一調解
法 官 吳志豪
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原 告 訴 訟 代 理 人 丁○○ 到
被告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乙○○ 到
調 解 委 員 劉良明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法官諭知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移付調解,交由調解委員先行
調解。
兩造
各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相讓步。
試勸讓步,同意讓步。 調解委員:劉良明
報知法官。
原告訴訟代理人
移付調解成立並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調解內容如下。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拾肆萬零陸拾伍元,
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七點五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二月二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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