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簡銘漢原名簡國偉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4037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6 月28日上午10時1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記官 郭育秀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參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以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信用卡帳單資料查詢及消費帳單明細查詢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 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育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