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程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3286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6 月28日上午9 時4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記官 郭育秀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參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利息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 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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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雄簡字第32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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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民國) │ 票 據 號 碼│ 付 款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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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5年2 月20日 │ 303,200元 │ 95年2 月20日 │ OC0000000 │華南商業銀行二苓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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