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24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全鋐監控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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