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倡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荃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荃宸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2079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6 月20日下午2 時3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惠玲
書 記 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參拾捌萬伍仟零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本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何承育
附表:
┌─────────┬──────┬──────┬─────────┐
│本票號碼、發票人 │ 票面金額 │發票日 │當事人請求之利息起│
│ │ │ │算日及利率 │
├─────────┼──────┼──────┼─────────┤
│CH0000000 │新臺幣參佰參│民國九十四年│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
│荃亞企業有限公司 │拾捌萬伍仟零│七月二十八日│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荃宸室內裝修企業有│伍拾玖元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
│限公司 │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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