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小調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英仕實業有限公司
12號1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相對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均籍設於台北市,本件管轄錯誤 ,請求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等語。
二、按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 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 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21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原告所主張之 事實,侵權行為地在高雄市○○路漢神百貨公司地下停車場 ,而相對人雖設籍在台北市,然依首開法條規定,本院並非 無管轄權。是相對人聲請移轉管轄,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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