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勞小字,95年度,6號
KSEV,95,雄勞小,6,2006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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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被   告 皇諭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勞小字第6 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6 月19日下午3 時4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宛瑩
  書記官 謝宗霖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未給付自民國93年3 月1 日起至同年4 月30日 止之工資,致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高雄市勞資爭議調解記錄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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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諭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