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95年度,554號
FYEV,95,豐小,554,2006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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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己○○○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零肆拾柒元,及自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參佰伍拾壹元,及自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捌元,及自中華民國95 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丙○己○○○各負擔新臺幣參佰元;被告乙○○負擔新臺幣肆佰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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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