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95年度,76號
HLEV,95,花小,76,2006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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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應受送達處所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花小字第7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6 月9 日下午5 時在本院簡易庭花蓮簡易第三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蕭一弘
  書記官 詹益盛
  通 譯 李英章
進行事件點呼後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肆萬肆仟肆佰陸拾元,及其中肆萬貳仟壹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參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詹益盛 法 官 蕭一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法院書記官 詹益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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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