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95年度花小字第259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6 月1 日上午9 時35分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第2 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燁真
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
通 譯 李英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萬肆仟玖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 法 官 陳燁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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