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33號
原 告 毅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惠珠律師
秦德進律師
被 告 丙○○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甲○○ 住高雄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泰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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