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633號
KSDV,95,訴,633,2006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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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33號
原   告  毅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惠珠律師
       秦德進律師
被   告  丙○○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甲○○  住高雄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泰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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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毅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