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606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非訟代理人 蘇偉譽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品和(原名:陳孟森)間聲請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 ,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並未提 出已將系爭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債務人之釋明文件,尚難逕 認債權人已得向債務人請求清償系爭款項,爰依上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