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5年度,3474號
KSDM,95,簡,3474,2006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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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347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1785
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犯賭博罪,處罰金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緣黃坤源楊承宗楊劉麗卿、王志成、張泰源、陳信昌、 陸俊儫葉鳳凰潘靜儀楊光明(均由本院另行審結)等 人,自民國93年2 月間某日起,在位於台北市大同區○○○ 路33號之地下室此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經營簽賭站(代號為 「元」),提供不特定賭客以電話、電話傳真、或親自到場 簽注方式,從事如附表1 編號2 至4 所示之賭博,不特定之 賭客每簽注1 支「二星」牌號碼需繳新臺幣(下同)76元至 78元,每簽注1 支「三星」牌號碼需繳交66元至68元,每簽 注1 支「四星」牌號碼則需繳60元,而賭客如簽中「二星」 者,每注可得5700元之賭金,簽中「三星」者,每注可得5 萬7000元之賭金,簽中「四星」者,每注可得70萬元之賭金 ,如未簽中者,簽注金即全歸黃坤源所有,而甲○○係黃坤 源之友人,自93年3 、4 月間某日起,基於賭博之概括犯意 ,連續至上址簽注「二星」牌賭注約2 、3 次,每次金額約 1000元至2000元。嗣於93年6 月8 日夜間7 時許,經警持搜 索票至上址搜索,而甲○○亦至該處預備簽注,因而查悉上 情。
二、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及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壹、程序方面: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數同級法 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而所謂 相牽連案件者,係指:㈠一人犯數罪者;㈡數人共犯一罪或 數罪者;㈢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㈣犯與本罪有 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刑事訴訟 法第6 條第1 項及第7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 ○之住、居所或所在地,係在台北縣市,而其犯罪地點,亦 在台北市,雖均非本院轄區,然被告在上述台北市大同區○



○○路33號地下室從事賭博犯行時,同案被告黃坤源等人亦 同時在該處為賭博犯行,而有前揭刑事訴訟法第7 條第3 款 情形存在(按賭客與組頭係屬對向共犯,未有共犯關係,故 於此非屬同條第2 款之情形)。又同案被告黃坤源等人經營 上開簽賭站時,並會向位於高雄市而由另一同案被告洪仲慶 (由本院另行審結)所經營之「時代」簽賭站簽注以分擔風 險,故同案被告黃坤源等人有在本院轄區內犯罪之情形,本 院對同案被告黃坤源等人有管轄權,準此,依上揭刑事訴訟 法第6 條第1 項及第7 條之規定,本院對被告甲○○亦有管 轄權,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 與同案被告黃坤源楊承宗楊劉麗卿、王志成、張泰源、 陳信昌、陸俊儫葉鳳凰潘靜儀楊光明於警詢(見警2 卷第1 至6 頁、第15至28頁、第35至61頁)、偵訊(見偵6 卷第9 至11頁)所述情節相合,則被告前開自白顯與事實相 符,堪以採信,其前揭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 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 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業已破壞社會善良 風俗,行為實不足取,且前已有犯賭博罪經論罪科刑之紀錄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在卷可稽,猶未能知所警惕,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 度良好,復參以其賭博之金額非鉅,犯罪情節尚非嚴重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刑法第56條、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2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 、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君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266 條第1 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附表:
┌──┬───┬─────────────────────────┐
│編號│種類 │   賭   博   方   式          │
├──┼───┼─────────────────────────┤
│ 1 │台組(│由賭客自00號至99號共100 個號碼中,猜押香港政府發行│
│  │台號)│、於每星期二、四開獎之六合彩號碼,由該等號碼中之個│
│  │  │位數號碼依序組合成之5 組2 位數號碼,如押中,由組頭│
│  │   │依約定給付不等倍數之賭金,如未押中,賭金歸組頭所有│
├──┼───┼─────────────────────────┤
│ 2 │二星 │核對香港政府發行、於每星期二、四開獎之六合彩6 組號│
│  │   │碼,每次猜押2 組號碼,如2 組均押中,組頭需依約給付│
│  │   │一定數額之賭金,如未押中,賭金歸組頭所有 │
├──┼───┼─────────────────────────┤
│ 3 │三星 │核對香港政府發行、於每星期二、四開獎之六合彩6 組號│
│  │   │碼,每次猜押3 組號碼,如3 組均押中,組頭需依約給付│
│  │   │一定數額之賭金,如未押中,賭金歸組頭所有 │
├──┼───┼─────────────────────────┤
│ 4 │四星 │核對香港政府發行、於每星期二、四開獎之六合彩6 組號│
│  │   │碼,每次猜押4 組號碼,如4 組均押中,組頭需依約給付│
│  │   │一定數額之賭金,如未押中,賭金歸組頭所有 │
├──┼───┼─────────────────────────┤
│ 5 │特尾 │由賭客自000 號至999 號共1000個號碼中,猜押香港政府│
│  │   │發行、於每星期二、四開獎之六合彩號碼,由該等號碼中│
│  │   │之個位數號碼依一定順序組合成之3 位數號碼,如押中,│
│  │   │由組頭依約定給付不等倍數之賭金,如未押中,賭金歸組│
│ │ │頭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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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