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5年度,907號
KSDM,95,易,907,2006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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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90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甲○○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
字第3338、50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丙○○為址設臺北市○○區○○路374 號8 樓之7 「僑梓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僑梓公司)之負責人, 甲○○為僑梓公司副總經理,2 人均為從事業務之人,乙○ ○為僑梓公司所雇用之臨時員工,在僑梓公司工作已約2 年 。僑梓公司向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燁聯公司)承攬 煉鋼廠2 號轉爐集塵風管之伸縮接頭更換工程,甲○○乃於 民國94年4 月7 日帶同乙○○、江志宏魏國財、曹富淳葉桂仁等員工,前往燁聯公司位在高雄縣岡山鎮○○街600 號之廠房進行上揭工程,並由甲○○實際負責現場之工作監 督及指揮。丙○○甲○○本應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並注 意雇主提供勞工使用之安全帶或安裝安全母索時,安全帶或 安全母索不得鉤掛或繫結於護欄之杆件;雇主對於高度5 公 尺以上施工架之構築,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事先以 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留存資料 備查;雇主為維持施工架及施工構台之穩定,施工架應在適 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其間隔在垂直方 向以不超過5.5 公尺,水平方向以不超過7.5 公尺為限;雇 主使勞工於高度公尺以上施工架上從事作業時,工作平台寬 度應在40公分以上並鋪滿密接之板料,其支撐點至少應有兩 處以上,並應綁結固定,無脫落或位移之虞,且依當時之情 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未依上開規定在施工 現場搭設符合標準之施工架。適因乙○○與江志宏於94年4 月7 日下午13時許爬上集塵風管上方搭建於施工架上之小工 作平臺,拆卸該風管之伸縮接頭螺絲之際,集塵風管之支撐 架因不足以承受施工時之力量及作業勞工重量,導致該風管 B16 柱突然鬆脫後撞擊施工架使施工架倒塌,致在現場施作 之乙○○及其他4 名勞工即連同施工架墜落,乙○○因而受 有左距骨骨折脫位、第12胸椎壓迫性骨折等傷害,並因跌落 石灰堆中導致雙眼化學性(鹼性)灼傷左眼併發角膜穿孔、 青光眼之毀敗或嚴重減損1 目或2 目之視能之重傷害。因認 被告丙○○甲○○均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後段業務過



失致重傷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2 人因業務過失致重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認均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罪嫌。 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乙○ ○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 可憑,揆諸前開法條,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楊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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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僑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