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5年度,777號
KSDM,95,易,777,2006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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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77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4399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被告乙○○不滿前得方堤媚之子同意、置 於高雄市前鎮區○○○路361 號屋內供奉之多尊神像,於民 國93年02月間,為方堤媚全數捐出,並將之出租給女兒甲○ ○、女婿衷晟越開設「永森中醫診所」,竟與吳鳳嬌共同基 於意圖散布於眾之犯意聯絡,由乙○○將「主旨:關於高雄 市前鎮區…永森中醫診所,行濟世救人之德?抑或有名無實 ,假藉行醫而謀利乙事!?內容:親愛的署長,您好:您是 一位品格高尚,清流之士,很高興能與您在網路上見面,請 您在百忙之中,撥空了解並詳查,在這天地之間…人類…, 所做出來欺世盜名,危害華夏民族之惡行,天理不容。我們 知道醫生行醫為救人濟世,有高尚的情操及醫德,然而高雄 市卻發生了強行盜奪諸佛菩薩,諸天產業,而去開設中醫診 所之案件,位於高雄市前鎮區○○○路三百六十多號1 、2 樓,原先供奉國父孫中山先生,先古先聖,諸佛菩薩,聖經 ,聖器等有二百多件及無數經典,現已被正式拜禪宗佛門皈 依三寶卻假冒出家,有靈修,會氣功的人,並偽善欺世且自 稱老師之女人全部盜奪,且利用法律保護多次改名,目前此 屋已被霸佔由她的女兒及女婿在開業營謀,1 樓開設中醫診 所(永森),2 樓變成美容塑身中心,1 樓騎樓有多部攝影 機及柱子是廟宇龍柱,不知其是否真做救人濟世之德?抑或 有名無實,假藉行醫謀利,盼能深入了解。小民雖一介平凡 主婦,但還保有先古先聖及先人之教誨,並知…天地人…之 古訓涵意,而不逾矩,盼貴署能行正義之道,給予這個社會 注入一股清流之氣,拆穿這些領天命之人的假面具,絕不允 許這股濁流在這地面上,侵蝕危害著我們的社會及下一代。 以上是善良,真誠,企盼能讓這個社會更趨於清流,健康務 實,更走向形而上之路,十方善信善女子的祈願,懇請處理 ,功德無量」等不實內容之文件交予吳鳳嬌,由吳鳳嬌將上 開文章內容製作成電子信件,並由吳鳳嬌於93年12月07日13 時50分許,在台北市○○區○○路265 號2 樓處,使用個人 電腦,以(02)00000000轉221 號電話,撥接至行政院衛生 署署長信箱(網址:dohes@doh.gov.tw),將此一不實內容



之電子信件傳送至行政院衛生署署長之電子信箱內,足以毀 損方堤媚、甲○○、衷晟越永森中醫診所之名譽。因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二、按法院就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 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更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 第304 條、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案件由犯罪地或 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 條 第1 項亦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乙○○之住所設於臺北市 松山區○○路○段692 號4 樓,而其於偵查中向檢察官陳報 之居所則於南投縣埔里鎮同聲巷35號,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及申請改期狀暨訊問筆錄各1 份在卷可按(參見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4399號案卷第12至15頁) ,可知被告之住所及居所,均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而本案 提起公訴時,被告亦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之監獄或看守所內 ,並有司法院全國線上查詢全國前案資料1 紙附卷足據;又 被告犯罪地係在不詳地點或共犯吳鳳嬌位於臺北市○○區○ ○路265 號2 樓,復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之犯罪地係於 本院轄區範圍內,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無管轄權,檢察官 向本院提起公訴,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 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審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 條、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張金柱
法 官 劉惠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素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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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