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九二六號
原 告 長益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章
送達代收人 黃淵華
被 告 甲○○○○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鍾瑞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 二月九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補費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十二月 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