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1年度,3926號
TCEV,91,中簡,3926,20021209,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九二六號
  原   告 長益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章
  送達代收人 黃淵華
一、右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捌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參佰肆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壹仟貳佰玖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叄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二份及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
     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逸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甲○○○○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益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