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1年度,3922號
TCEV,91,中簡,3922,2002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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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九二二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良阜工程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壹佰伍拾
   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壹佰
   零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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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阜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