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八七二號
原 告 重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百貨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月間向原 告購買玻璃纖維布匹,原告依約送貨與被告,詎被告收貨後,屢經催索,僅支付 部分貨款,尚欠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六千元未給付,爰依買賣法律關係請求判 決除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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