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八七二號
原 告 重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百貨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零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
仟貳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四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