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1年度,3872號
TCEV,91,中簡,3872,2002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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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八七二號
  原   告 重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百貨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零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
仟貳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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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百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重億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