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1年度,3838號
TCEV,91,中簡,3838,2002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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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八三八號
  原   告 信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零陸萬陸仟貳佰捌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貳萬貳仟柒佰參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陸佰捌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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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