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八三八號
原 告 信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零陸萬陸仟貳佰捌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貳萬貳仟柒佰參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陸佰捌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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