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八三七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張梤溢
一、右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克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六十三萬二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六千
九百五十四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六千九百零九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叄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陳秋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書記官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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