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1年度,3833號
TCEV,91,中簡,3833,2002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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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八三三號
  原   告 臺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國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一項所明文。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 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周瑞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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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