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金上訴字,93年度,981號
TNHM,93,金上訴,981,2006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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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3年度金上訴字第9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己○○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張麗雪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林華生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林華生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林華生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汪玉蓮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壬○○即蕭崇哲
選任辯護人 汪玉蓮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辛○○
           張郁駿
選任辯護人 張雯峰 律師
選任辯護人 奚淑芳 律師
選任辯護人 葉榮棠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背信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
414 號中華民國93年9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503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己○○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叁年。
戊○○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叁年。
乙○○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



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叁年。
丁○○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叁年。
丙○○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叁年。
辛○○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叁年。
甲○○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壬○○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 實
一、庚○○(另行審理)、己○○戊○○乙○○丁○○丙○○等人前均受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中興 銀行)嘉義分行之委任,分別係前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經理、 副理、襄理、高級業務員、高級業務員、初級業務員,均負 責放款調查、估價、核放之業務,並分別於民國八十四年九 月間、八十五年四月間,承辦嘉雲南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下 稱嘉雲南公司,實際負責人甲○○)、王翔建設有限公司( 下稱王翔公司,負責人陳新埤)之新臺幣(下同)五千一百 六十六萬元、三千五百九十萬元(附表編號二至十二);及 於八十四年十一月間起至八十六年一月間止,承辦庚○○等 十一人(附表編號一、十二至二十一)之擔保放款事宜,均 為該銀行處理事務,從事業務之人。詎渠等明知嘉雲南公司 、王翔公司各提供之【借款戶均屬人頭戶】並與該等公司簽 立【虛偽之房地買賣】契約書,有【分散貸款,集中使用】 ;庚○○利用職司授信業務,擅用職權自為借款人未經確實 徵信;無犯意聯絡之蔡勝安等貸款戶未提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徵授信經辦同一人或未詳盡調查借款人償還能力、對提供 之買賣契約末經審核其真實性即予核估、貸款即未曾繳息, 未能依規定審核還款來源或房屋尚未完工等違反內規情事, 依中興銀行「辦理房地產估價彈性標準」、「授信授權準則 」、「個人授信案件徵信處理要點」、「綜合住宅貸款作業 要點」等規定,即屬不得核貸,竟分別夥同甲○○辛○○



、壬○○及陳新埤(另行審理)等人各共同基於意圖為嘉雲 南公司、王翔公司、蔡勝安等人不法利益及損害中興銀行利 益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庚○○囑咐己○○戊○○乙○○丁○○丙○○等行員務須通過上述各申貸案,乙○○丁○○丙○○等承辦人乃隱匿該等公司利用人頭戶貸款之 負面意見,並以徵信、授信核貸及鑑價作業不確實等違反內 部規定方式,予以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中興銀行消費者貸 款申請及調查表」、「房地產鑑定表」上,連續由庚○○批 准核貸:
㈠嘉雲南公司以嘉義市○○○段三0三、三0三─一、三0三 ─二、三0三─四、三0三─五、三0三─七、三0三─八 、三0三─十、三0三─十三、三0三─十五、三0四等地 號十餘筆土地上,興建之「印象巴黎」五樓透天屋共約九十 戶,因銷售情況不佳,又遭華僑銀行嘉義分行抽回土地及建 築融資貸款,導致財務週轉困難,甲○○為籌措資金清償債 務,乃與各股東共同謀議,決定依各股東出資比例分配「印 象巴黎」餘屋,由各股東負責尋找無犯意聯絡之人頭戶,向 各銀行申貸,嗣同(八十四)年十二月底起,甲○○找尋黃 明楨、辛○○找尋蕭炳裕(已歿)、壬○○找尋黃塘銘、蔡 慶興(已歿)、葉素梅,共計五人充當人頭購買戶,以簽立 假買賣契約辦理過戶方式,將「印象巴黎」坐落嘉義市○○ 街五十號(黃明禎)、四十八之十四號(蕭炳裕)、四十八 之十號(黃塘銘)、嘉義市○○街四七三巷四十三號(蔡慶 興)、四七三巷四十一號(葉素梅)等五戶,以該五人頭戶 名義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辦「綜合住宅貸款」,在中興銀 行嘉義分行經理庚○○知情授意及個別承辦之行員己○○戊○○乙○○丁○○丙○○等人配合下,以前揭方式 各獲准借貸一千二百零四萬元、一千二百萬元、一千零六十 萬元、八百五十萬元、八百五十二萬元,嘉雲南公司合計獲 款五千一百六十六萬元(附表編號二至六所示)。 ㈡八十五年四月間,王翔公司以嘉義縣民雄鄉○○村○○○段 二六九之六五地號等土地上興建一百餘戶學生套房式之「翰 林園大樓」,因銷售情況不佳,各套房嚴重滯銷導致該公司 財務週轉困難,陳新埤為籌措資金清償債務,乃勾結具多年 交情之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經理庚○○,由陳新埤找尋未具犯 意聯絡之下游包商陳効通、包工陳効權劉滄潔等三人充當 人頭購買戶,以簽立假買賣契約辦理過戶方式,將該大樓坐 落嘉義縣民雄鄉松山村松仔腳三十三之四十五號二樓之十一 、三樓之二十一、六樓之二十七、六樓之二十九等四戶套房 ,五樓之二十一、六樓之二十一、七樓之二十九等三戶套房



,一樓之十一、四樓之十三、四樓之二十一、六樓之二十五 、八樓之二十七、七樓之二十一等六戶套房,分別以劉滄潔 、陳効權陳効通三人名義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辦理「綜合 住宅貸款」;陳新埤為【分散貸款、集中使用】資金,另以 未具犯意聯絡之妻陳劉金芬、友人蘇英才二人為人頭,先將 陳劉金芬所有坐落嘉義縣民雄鄉○○村○○○段二六九之六 七地號土地,以簽立假買賣契約方式,過戶予蘇英才;陳新 埤隨即以陳劉金芬蘇英才二人名義,將坐落嘉義縣民雄鄉 ○○村○○○段二六九之六八、同段二六九之六九、同段二 六九之六七地號三筆土地,分別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辦理貸 款。陳新埤利用劉滄潔、陳効權陳効通、陳劉金芬、蘇英 才等五人頭戶,各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貸得二百八十七萬元 、二百二十九萬元、四百一十四萬元、一千五百萬元、一千 一百六十萬元,合計獲款三千五百九十萬元(詳如附表編號 七至十一所示)。
㈢庚○○、蔡勝安吳中信、林美秀、鍾瑞霖、吳郭雙鳳、陳 劉英月、許鳴魁、楊福來、吳仁楷陳周椒美各貸得七百五 十萬元、一千二百萬元、三百四十萬元、三百二十萬元、二 百六十五萬元、二百七十萬元、五百八十萬元、三百萬元、 三百九十萬元、二百十六萬元、七百萬元(詳如附表編號一 、十二至二十一所示)。
㈣詎嘉雲南、王翔公司及黃鍚圭等人繳納數期本息或未繳本息 後,自八十五年四月間起,即陸續停繳,致中興銀行嘉義分 行均轉列呆帳或預估損失金額,而遭受鉅額損害。二、案經中興銀行訴由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下簡稱嘉義 市調站)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被告己○○戊○○丙○○對嘉義市調站調查筆錄內容雖 不爭執,但認於嘉義市調站經「疲勞訊問」云云。然經原審 法院勘驗己○○戊○○丙○○分別於九十二年四月九日 、同年月二日、同年月三日在嘉義市調站調查時之錄影帶, 己○○於當日九時十一分許開始詢問至十九時十分許結束, 戊○○於當日九時四十分許開始詢問至十九時四十四分許結 束,丙○○則自九時五十分許開始詢問至十五時三十五分許 結束,過程包括翻閱資料、討論案情並製作筆錄,有供應茶 水,中午均有供應午餐,於調查員準備資料及詢問過程被告 等人均有空檔稍作休息或離席,被告等於調查過程中亦能參 閱資料、自由陳述,此有原審法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綜觀 被告等詢問時間雖稍長,然係因本案所涉貸款及銀行規定資



料繁多,為翻閱、瞭解、詢問及製作筆錄確實所需,被告等 人於詢問過程中均有空檔休息,並非持續未間斷的訊問,大 體於一般正常上班時間為之,且均於當日結束,尚難認被告 等有因各該次較長時間詢問致影響被告等人自白之任意性。㈡、至被告丁○○質疑其於嘉義市調站之調查筆錄內容與陳述不 符部分,經原審法院勘驗其九十二年四月三日調查時之錄影 帶,錄影帶內容與筆錄記載相符,且詢問過程與前揭被告等 人相同,有原審法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並無記載不符之情 。
㈢、又被告己○○戊○○質疑九十二年八月七日偵查筆錄記載 不符部分,經原審法院勘驗該次偵訊錄音帶結果,除有部分 內容係擇要記載,已為補充外,記載與筆錄內容相符等情, 亦有原審法院勘驗筆錄在卷可參。
㈣、辯護意旨雖認江永瓊、巫中宏之鑑定屬傳聞證據,查該二人 僅就其依中興銀行既有鑑價資料核估貸款情形於原審法院提 出說明,僅係證明其他銀行核貸額度以資參酌,並非直接以 之證明本案五戶鑑定價格,應非傳聞證據,併予敘明。綜上,被告己○○戊○○丁○○丙○○於嘉義市調站、己○○戊○○於偵查中之陳述及江永瓊、巫中宏之鑑定均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二、訊據被告等均否認有何背信意圖及犯行,並以如下為上訴理 由置辯:
己○○戊○○辯稱:承作前揭貸款未違反規定,不認識 甲○○陳新埤,不知貸款戶是人頭戶、契約係偽造,不 負責辦理存提款業務,房地產係因事後景氣影響下跌,並 無徵信不實未違反授信之規定等情云云。
乙○○丙○○辯稱:貸款徵信時依規定承作,僅能依所 有資料作書面判斷,無法判斷是人頭戶或假買賣,且核定 權限在經理庚○○,於承作時經理已決意貸放,不應發生 呆帳後將責任推卸於未經授權之經辦人員云云; ⑶丁○○辯稱:不知借款人係人頭戶,經辦人員非授權人員 亦非檢調單位,對貸款戶提供之資料僅能基於誠信原則及 慣例承作徵信報告,係承作當時經驗不足,事後才得知銀 行損失云云;
甲○○、壬○○辯稱:當初因投資之嘉雲南公司要求而找 人幫忙配合,未詳加考慮不知會造成呆帳結果,而黃明禎黃塘銘蔡慶興葉素梅之貸款皆係依程序辦理,中興 銀行貸放金額相當,並未高估,黃塘銘所有之房地曾於84 年8月31日向華僑銀行款11,575,000元,本件貸款並未高 估,又黃明禎之貸款均有按時繳息,嗣後將房地產出賣案



外人張肇輝後未按時繳息,實與甲○○無關云云。 ⑸辛○○則辯稱:蕭炳裕月收入超過20萬元,未提出綜所稅 申報書作為償還能力之參考,未違反中興銀行內部規定, 不動產無通用鑑定標準,地價並未高估,分散貸款、集中 使用及逾期繳息均非背信罪之要件且已和解云云。三、惟查:
㈠、被告等於嘉義市調站及偵查中坦承犯行:
己○○於調查時對於附表所示貸款之蕭炳裕、黃塘銘、黃明 禎、陳劉金芬蘇英才劉滄潔、陳効權陳効通等人申貸 案由「庚○○直接施壓」辦理,貸款人鍾瑞霖陳劉英月等 人申貸案由庚○○直接接洽後,交承辦人員遵辦放款,以及 貸款之蕭炳裕、黃塘銘黃明禎劉滄傑、陳効權陳効通 、陳劉金芬蘇英才蔡慶興葉素梅等人之申貸案係庚○ ○勾結陳新埤甲○○,「使用人頭戶分散貸款,集中使用 」,以「規避總行審查」之授信案件等情;於偵查中就伊依 庚○○指示核貸,「未到場勘查」,且對貸款之劉滄傑、陳 効權、陳効通等人申貸案,疏未注意,「欠缺訪價記錄表」 且「高估價格」核貸等情均自承明確在卷可稽。 ⒉戊○○於調查時,對於借款人劉滄潔、陳効權陳効通、陳 劉金芬、楊福來等人之申貸案由庚○○直接授意辦理,借款 人葉素梅蔡慶興吳中信、林秀美等人之申貸案由庚○○ 直接接洽後交承辦人遵辦放款,吳郭雙鳳之申貸案係庚○○ 違反規定放款;伊因庚○○授意及疏忽未予注意而違反中興 銀行內部規定,即予核貸,伊「知悉」王翔公司、嘉雲南公 司以「人頭戶」申辦貸款,依庚○○指示核貸,以及劉滄潔 、陳効權陳効通之申貸案,疏未注意,「欠缺訪價紀錄表 」且「高估價格」核貸等情均坦承在卷可稽。
乙○○於調查中對於承辦貸款人黃塘銘黃明禎蔡勝安鍾瑞霖、許鳴魁、楊福來、庚○○、陳周椒美、吳郭雙鳳等 人申貸案,以及貸款人黃塘銘黃明禎之申貸案由庚○○直 接施壓辦理,貸款人蔡勝安之申貸案由庚○○直接接洽後承 辦人遵辦放款,貸款人楊福來以「未完工房屋」申貸,庚○ ○違反規定放款等情均陳明在卷可參。
丁○○於調查時對於借款之葉素梅蔡慶興陳劉月英等人 申貸案由庚○○直接接洽實地勘查後指示承辦,伊因經驗不 足,違反中興銀行內部規定;於偵查中對於承辦蔡慶興、陳 劉英月葉素梅之申貸案,葉素梅之申貸案由庚○○指示核 貸,以及因經驗不足,以超過一千萬元之「高估價格核貸」 等情亦坦白承認。
丙○○於調查中對於貸款人陳劉金芬蘇英才、蕭炳裕等人



申貸案由庚○○直接接洽並至現場勘查而通過放款,陳劉金 芬、蘇英才申貸案庚○○違反規定放款;於偵查中就王翔公 司以「人頭戶申貸」,依庚○○指示辦理及因經驗不足,以 超過一千萬元核貸等情均坦白承認。
甲○○於調查時對於嘉雲南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吳麗秀,伊為 實際負責人,嘉雲南公司以蕭炳裕、黃塘銘黃明禎、蔡慶 興、葉素梅等人頭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辦綜合住宅貸款分 別貸得一千二百萬元、一千零六十萬元、一千二百零四萬元 、八百五十萬元、八百五十二萬元,嘉雲南公司未得土地所 有人吳福生同意,與蕭炳裕、黃塘銘黃明禎簽立假買賣契 約,蕭炳裕係辛○○尋找之人頭,黃塘銘蔡慶興葉素梅蕭崇哲尋找之人頭戶,黃明禎係伊尋找之人頭戶,嘉雲南 公司因「印象巴黎」銷售情況不佳,又遭華僑銀行嘉義分行 抽回土地及建築融資貸款八千餘萬元,導致財務週轉困難, 為籌措資金,伊與股東達成協議以各股東出資比例分配「印 象巴黎」餘屋,由各股東尋找人頭戶,向各銀行申辦貸款, 嘉雲南公司自八十五年六月停業起未再繳納本息,銀行經理 庚○○知悉嘉雲南公司以人頭戶申辦貸款;於偵查中對於嘉 雲南公司「印象巴黎」共興建九十戶,僅售出十餘戶,滯銷 七十餘戶,因欠缺資金,分配房屋予股東,由股東尋找人頭 戶申辦貸款,蕭炳裕係辛○○找來,黃塘銘蔡慶興、葉素 梅由壬○○尋得,黃明禎為伊找的,均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 申辦貸款,人頭戶寫好提款條,由嘉雲南公司提領貸款等情 亦坦白承認。
⒎壬○○於偵查中對於伊為嘉雲南公司股東,找黃塘銘、蕭德 才(即貸款人葉素梅之夫)為人頭,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 辦貸款貸款及本息由嘉雲南公司取走及繳交等情均坦承在卷 可稽。
辛○○於偵查中對於伊為嘉雲南公司股東,甲○○將嘉雲南 公司興建之「印象巴黎」房屋過戶予股東後,因公司欠缺資 金,由股東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辦貸款,貸得款項交予公 司。伊獲分配「印象巴黎」房屋,蕭炳裕為其堂兄弟,包括 在申貸戶中等情亦陳明在卷。被告等前揭陳述,有嘉義市調 站調查筆錄及偵查筆錄在卷可稽。
㈡、前揭犯罪事實並經證人證述如下:
⒈證人江震明對於被告庚○○等銀行行員違反規定核貸情形。 ⒉證人吳福生對於伊與吳麗秀並未實際銷售房地與蕭炳裕、黃 塘銘、黃明禎,並未簽署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及土地預定買 賣契約書,係甲○○冒名製作,及甲○○擅自將系爭土地移 轉登記予伊名下等情;




⒊證人黃明禎對於在甲○○要求下為人頭戶與吳福生簽立假買 賣契約,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辦綜合住宅貸款,並簽立提 款單由甲○○取走一千二百零四萬元貸款,並由甲○○負責 繳納本息,惟因未繳息房地遭查封拍賣等情。
⒋證人即蕭炳裕之妻李慈容對於在蕭炳裕要求下,擔任蕭炳裕 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辦一千二百萬元綜合住宅貸款之連帶 保證人,貸款自八十五年四月八日起未再繳納本息,嗣伊與 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簽立債務清償證明書等情。
⒌證人黃塘銘對於因甲○○要求尋找人頭辦理貸款,伊在壬○ ○要求下,擔任嘉雲南公司之人頭,與吳福生、嘉雲南公司 簽立假買賣契約,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辦綜合住宅貸款, 簽立提款單由嘉雲南公司取走一千零六十萬元貸款。並由嘉 雲南公司繳納本息,嗣因未繳息致伊華南商業銀行、合作金 庫銀行、郵局等帳戶遭扣押等情。
⒍證人吳信居對於伊委託壬○○代為尋找買主,並提供印章、 房地所有權狀等交予壬○○處理,不認識蔡慶興等情。 ⒎證人蕭嘉焜對於在蔡慶興要求下,擔任蔡慶興向中興銀行嘉 義分行申辦八百五十萬元綜合住宅貸款之連帶保證人,擔任 人頭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辦貸款,並簽立提款單由建設公 司提領貸款等情。
⒏證人蕭德才對於伊與葉素梅簽立假買賣契約,將房地過戶予 葉素梅,於房屋尚未完工時以葉素梅名義向中興銀行嘉義分 行申辦綜合住宅貸款,簽立提款單由建設公司提領貸款,僅 自行繳納二、三期利息予嘉雲南公司之黃香仁等情。 ⒐證人葉素梅對於伊與蕭德才簽立假買賣契約,向中興銀行嘉 義分行申辦綜合住宅貸款,且簽立提款單由建設公司提領貸 款等情。
⒑證人陳効通對於伊與陳効權劉滄潔為陳新埤向中興銀行嘉 義分行申辦貸款之人頭戶,貸款由陳新埤負責繳納本息僅繳 納數月即未再繳納等情。
⒒證人陳効權對於伊與陳効通劉滄潔為陳新埤向中興銀行嘉 義分行申辦貸款之人頭戶,在陳効通要求下,與陳新埤簽立 假買賣契約,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辦綜合住宅貸款,由陳 新埤取走二百二十九萬元貸款,由陳新埤繳納本息,並受陳 新埤利用成為蘇英才連帶保證人,上述貸款於八十五年八月 十二日起未再繳納致該房地遭查封、拍賣等情。 ⒓證人劉滄潔對於伊與陳効權陳効通陳新埤以未完工之公 寓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辦綜合住宅貸款之人頭戶,在陳効 通要求下簽立願作陳新埤人頭戶之同意書,並與陳新埤簽立 假買賣契約,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辦綜合住宅貸款,由陳



新埤取走二百八十七萬元貸款,陳新埤未按月繳納本息,致 伊房地遭查封等情。
⒔證人陳劉金芬對於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辦一年短期擔保放 款,貸得一千五百萬元,陳新埤劉滄潔、陳効權陳効通蘇英才為人頭,簽立假買賣契約,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 辦貸款等情。
⒕證人蘇英才對於在陳新埤要求下,與陳劉金芬簽立假買賣契 約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辦綜合住宅貸款,由陳新埤取走一 千一百六十萬元貸款,並負責繳納本息,然自八十五年八月 間未再繳納,致伊被訴等情。
⒖證人洪國峰對於貸款之吳中信、林美秀申貸案違反中興銀行 內部規定且逾期繳息,伊為庚○○申辦八十萬元員工信用貸 款之連帶保證人等情。
⒗證人陳劉英月對於提供名下房地由其夫陳朝琴向中興銀行嘉 義分行申辦綜合住宅貸款,貸得五百八十萬元,該房地已遭 查封拍賣等情。
⒘證人許鳴魁對於委託洪姓代書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辦綜合 住宅貸款,貸得三百萬元,僅繳納二期本息,即未再繳納等 情。
⒙證人楊福來對於提供身分證影本及印章予典釧建設有限公司 負責人蘇王貫,由蘇王貫以伊之房地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申 辦綜合住宅貸款,由蘇王貫取走三百九十萬元貸款,伊自八 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即未繳息等情。
⒚證人洪清德對於典釧建設公司曾以楊福來名義向中興銀行嘉 義分行申辦綜合住宅貸款之事。
⒛證人姚宗良對於典釧建設公司曾以楊福來名義,虛增購屋金 額五十萬元,以「未完工之房地」向中興銀行嘉義分行行員 乙○○申辦綜合住宅貸款,貸得三百九十萬元,由伊取走貸 款,及典釧建設公司曾繳納一個月本息等情。
證人黃于瑜於原審法院審理時,對於貸款戶劉滄潔、陳効權陳効通之申貸案原由丙○○承辦,丙○○未作訪價紀錄, 後伊接手僅依丙○○承辦時之買賣契約書及現場照片填寫房 地產鑑定表,再由丁○○進行徵信調查,嗣轉呈經理批示核 可放款等情。
前揭犯罪事實業經證人證述明確,其等證言並均有嘉義市調 站調查筆錄、偵查筆錄及原審法院審判筆錄在卷可參。㈢、被告己○○戊○○乙○○丁○○丙○○承辦本案借 款人申貸業務,有中興銀行相關內規,須據以辦理之事實, 有中興銀行個人授信案件徵信處理要點、中興銀行徵信作業 實施準則、中興銀行辦理「房地產估價彈性標準」、中興銀



行授信擔保品調查鑑價要點、中興銀行不動產鑑價作業流程 圖、修訂本行各營業單位授信案業務單位授信案件責任區域 劃分作業相關規定、中興銀行授信業務規則、中興銀行營業 單位授信準則、本行實施授信覆審作業辦法、中興銀行辦理 授信覆審工作辦法、中興銀行專案消費者貸款作業要點、中 興商業銀行專案綜合住宅貸款、行員生活道德規範須知等規 定影本各一份在卷可供參核,被告等人對有前揭規定亦均不 否認。
㈣、借款人庚○○、蕭炳裕、陳効權劉滄潔、陳劉金芬、蘇英 才、蔡勝安吳中信、林美秀、鍾瑞霖、吳郭雙鳳、陳劉金 月、許鳴魁、楊福來、吳仁楷陳周椒美等人因未按時繳納 本息,致抵押之土地、房屋遭強制執行拍賣之事實,亦有原 審法院八十七年執字第五一三七號民事執行卷、松民字第八 十七執日字第五一三七號公告;原審法院八十六年度執字第 二二五四號民事執行卷、貴民八十六執恕字第二二五四號公 告;原審法院貴民八十六執弘字第二00六號公告;原審法 院八十七年執字第四七七九號民事執行卷、貴民執實字第一 七0九號公告影本;原審法院松民執實字第四三一九號通知 ;原審法院八十七年執字第三九七二號民事執行卷、松民八 十七執簡字第三九七二號公告影本;原審法院九十年執字第 二七五七號民事執行卷、興民執速字第二七五七號公告;原 審法院九十年度執字第四一四九號民事執行卷、昭民九十執 誠字第四一四九號公告;原審法院八十七年執字第二五四六 號民事執行卷、松民八十七執速字第二五四六號公告;原審 法院八十九年度執字第六七二一號民事執行卷、昭民八十九 執速字第六七二一號公告;原審法院八十九年度執字第第七 八三0號民事執行卷、興民八十九執簡字第七八三0號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執字第一一八四五號民事執 行卷、慶執妥字第一一八四五號公告;原審法院八十七年執 字第二三八九號民事執行卷、松民八十七執德字第二三八九 號公告;原審法院八十九年度執字第四九九六號民事執行卷 、昭民八十九執毅字第四九九六號公告;原審法院八十八年 度執字第七0四三號民事執行卷、昭民執月字第七0四三號 公告;原審法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一九0四號、第一九0五號 民事執行卷、興民執誠字第一九0四號公告、興民執誠字第 一九0五號公告等影本在卷可稽。
㈤、而經核算結果,前揭借款人未償金額經中興銀行列入呆帳金 額或預估損失額如附表所示,被告等違反規定核貸及申貸致 生損害於中興銀行之事實,並有被告違法貸放違反情形歸納 整理、借款人資料明細表、借款戶借款明細彙整;中興銀行



貸放六百七十萬元予庚○○之授信小組會議紀錄、庚○○借 據影本。黃明禎借據、中興商業銀行消費者貸款申請及調查 表、房地產鑑定表、抵押房地產略圖、戶籍謄本、房屋預定 買賣契約書、土地預定買賣契約等影本。蕭炳裕借據、中興 商業銀行消費者貸款申請及調查表、房地產鑑定表、抵押房 地產略圖、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等影 本;李慈容債務清償證明書;甲○○辛○○協議書影本。 黃塘銘借據、中興商業銀行消費者貸款申請及調查表、房地 產鑑定表、抵押房地產略圖等影本;黃塘銘吳福生及黃塘 銘與嘉雲南公司簽立之假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影本。蔡慶興 借據、中興銀行消費者貸款申請及調查表、房地產鑑定表、 抵押房地產略圖、買賣契約書、中興銀行嘉義分行授信小組 會議紀錄影本。葉素梅借據、中興商業銀行消費者貸款申請 及調查表、房地產鑑定表、抵押房地產略圖、買賣契約書、 戶籍登記簿部分謄本、中興商業銀行嘉義分行授信小組會議 記錄等影本。陳効通借據、中興銀行消費者貸款申請及調查 表等影本,房地產鑑定表、抵押房地產略圖等影本,買賣契 約書影本。陳効權借據、中興銀行消費者貸款申請及調查表 等影本,房地產鑑定表、抵押房地產略圖等影本、買賣契約 書及覺書影本。劉滄潔借據、中興銀行消費者貸款申請及調 查表等影本,房地產鑑定表、抵押房地產略圖等影本各四紙 ,買賣契約書影本。陳劉金芬借據、授信申請書、房地產鑑 定表、抵押房地產略圖、授信批覆書等影本。蘇英才借據、 授信批覆書、房地產鑑定表、抵押房地產略圖等影本。蔡勝 安借據、蔡勝安授信申請書、抵押房地產略圖、房地產鑑定 表、授信戶覆審表影本。吳中信、林美秀借據影本。鍾瑞霖 徵信報告影本、借據影本;鍾瑞霖抵押房地產略圖、房地產 鑑定表等影本。吳郭雙鳳借據、陳劉英月房地產鑑定表、借 據等影本;吳郭雙鳳客戶授信明細查詢、中興銀行授信戶貸 放資料表等影本,中興銀行授信戶交易明細表影本。許鳴魁 抵押房地產略圖、房地產鑑定表、借據等影本。楊福來房地 產鑑定表、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借據等影本。吳仁楷借據 影本。陳周椒美房地產鑑定表、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 本。蕭炳裕、蘇英才、陳劉金芬陳効權陳効通劉滄潔 、蔡慶興葉素梅黃明禎黃塘銘蔡勝安、林美秀、吳 中信、鍾瑞霖陳劉英月、許鳴魁、楊福來、吳仁楷、庚○ ○、陳周椒美等人放款借款查備卡影本等,均在卷可供參佐 。被告甲○○、壬○○及辛○○以人頭戶申貸,被告乙○○丁○○丙○○等承辦人乃隱匿該等公司利用人頭戶貸款 之負面意見,並以徵信及鑑價作業不確實、超出核貸額度之



高估價格等違反內部規定方式予以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中 興銀行消費者貸款申請及調查表」、「房地產鑑定表」上, 再經被告己○○戊○○覆核後,連續由庚○○批准核貸, 因貸款人未按期繳息,致中興銀行嘉義分行均轉列呆帳或預 估損失金額,而遭受鉅額損害之事實,堪予認定。而被告庚 ○○、己○○戊○○乙○○丁○○丙○○等人就附 表所示多項借款案,均「未經確實評估擔保品價值」,率以 借款人自行提出買賣契約書所填價額為貸放基數,或借款人 提出資料不全,被告等均明知不符核貸要件,卻未加查證並 確實徵信,即率予同意核貸,明顯違背渠等對該行正常核貸 程序規範之認知,其等有為第三人之不法利益而超貸之明知 與行為,應堪認定。又被告甲○○、壬○○及辛○○因嘉雲 南公司需款孔急,為求公司財務週轉,罔顧申貸人頭戶無法 負擔本息及公司無還款能力之事實,以人頭戶向中興銀行嘉 義分行申貸,渠等有為嘉雲南公司不法利益之犯意及犯行, 亦堪認定。
㈥、被告己○○戊○○乙○○丁○○丙○○等人就渠等 承辦銀行業務雖以前揭上訴理由等詞置辯,然被告等就承辦 及申辦如附表所示借款案,顯有違如附表所示多項中興銀行 規定情節,如:
⒈按本行行員應恪遵本行一切規章並切實遵守不利用職務圖利 自己或他人之服務規則,中興銀行行員生活道德規範須知第 二條第四項定有明文,且依中興銀行「專案綜合住宅貸款」 作業要點第三條規定,貸款額度應依授信擔保品調查鑑價要 點及有關規定核估可貸金額,並於貸款限度內酌定;又依該 要點第六條規定,須能提供本人、配偶或一等內直系血親所 有之住宅為擔保。且依中興商業銀行「專案消費者貸款」作 業要點第九條、「專案綜合住宅貸款」第九條、第三條規定 ,各該種貸款依「營業單位授信授權準則」、「授信擔保品 調查鑑價要點」規定辦理,而附表所示庚○○貸款案僅以授 信小組會議及借據即予核貸,顯以未確實遵守徵信作業等方 式,圖利借款人庚○○。
⒉按個人年度收支,應根據有關資料酌予匡計,其在金融機構 總授信金額達二千萬元以上者,包含本次申貸金額(以臺北 市銀行公會聯合徵信中心電腦統計資料為準),或在本金融 機構授信金額達一千萬元以上者,應與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 申報書影本(以經稽徵機關證明與正本相符者為準)核對。 借款申請人如未能及時提供稽徵機關證明與正本相符之所得 稅結算申報書影本時,得提供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 本並加附相關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款書或扣繳憑單影本



;個人授信戶,其填送個人收入情形,與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內容有出入時,以申報書內容為準,作為其償還能力與還款 財源參考。中興銀行個人授信案件徵信處理注意事項第四點 及中興商業銀行個人授信案件徵信處理要點第四條、第五條 訂有明文。附表所示借款人蕭炳裕、黃塘銘黃明禎、蔡勝 安、吳中信、林美秀(吳、林二人授信金額未達一千萬元以 上,得不提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原審認其等應 提,不無誤會)均未提供綜合所得稅申報書憑辦,雖部分貸 款人各別貸款金額即授信金額未達一千萬元以上,惟本案乃 分散貸款、集中使用,是授信額度自應總合計算,否則銀行 債權將無法獲得保障。
⒊按個人申請授信,應查詢申請授信個人於金融機構存借款往 來情形,中興商業銀行個人授信案件徵信處理要點第三條定 有明文。附表就貸款人葉素梅及保證人未依規定進行查詢。 ⒋按徵信之結果應彙集整理,充分檢討,並把握重點,以客觀 立場公正分析,中興商業銀行徵信作業實施準則第陸點定有 明文,在借款人鍾瑞霖個人徵信報告中無單位綜合意見追蹤 評估、對吳郭雙鳳未填製個人徵信報告即予核貸。 ⒌按房地產買賣價折扣彈性估價標準㈡不動產得以核實之買賣 契約價(應查明其真實性及合理性)為鑑價,在鑑價最高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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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雲南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王翔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