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戊○○
乙○○○(兼王井本之承受訴訟人)
丙○○(即王井本之承受訴訟人)
丁○○(即王井本之承受訴訟人)
甲○○(即王井本之承受訴訟人)
上 列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春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新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價金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
台幣(下同)0000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313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謝說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部分,得為抗告。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昭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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