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95年度,476號
TCHM,95,上易,476,2006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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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476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
         (另案在監)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
第93號,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及移送併辦案
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緝字第13、15、16號,94
年度偵字第457號、第1033號、第1557號、第1613號、第1614號
),提起上訴,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95年度偵字第1999號、95年度偵字第1954、2266號、95年度偵
字第3700號、95年度偵字第3799、3800、3801號、95年度偵字第
43 35、4336號、95年度偵字第4378、4379號、95年度偵字第449
1、4492號、95年度偵字第4527、4528、4529、4530、4531、453
2、45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L○○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
事 實
一、L○○曾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易 字第一四三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 ,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一三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嗣二案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 月確定,入監執行,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假釋出獄 付保護管束,詎其於保護管束期間,因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 事項情節重大,經撤銷其假釋,令入監所執行殘刑,迄九十 三年九月九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為求財 物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連 續於如附表所示時地,徒手竊取午○○等人所有財物,得手 多次(犯罪時間、地點、被害人、所竊財物均詳如附表所示 ),證件則均已丟棄。嗣於⑴先經午○○報案訴請偵辦,經 警循線查獲,於九十四年十月六日下午十一時通知L○○到 所說明,L○○於警訊時坦承其所為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竊 盜犯行並交出花用剩餘之三千元(已由警方發還與午○○領 回);⑵又經N○○報案訴請偵辦,經警循線查獲,於九十 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彰化縣埔鹽鄉○○村○○ 路段被警方通知到案說明,警訊時坦承其所為如附表編號三 所示之竊盜犯行並主動供出其所為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竊盜 犯行;⑶末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分許, 在彰化縣溪湖鎮○○里○○街路旁,因案通緝為警逮捕後, 警訊時坦承其所為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竊盜犯行,並先後主



動向警方供出其餘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犯行,於竊盜案執行中 ,為警先後於九十五年一月三、二十四、二十五日、同年四 月十九、二十七日、同年五月二日借提查證而循線查悉。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暨同署檢察官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下列證人(詳后)之警訊證述固屬被告以外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然本案當事人於本院調查證據時,就此 等證據能力問題並未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 條之五第二項規定,視為有同條第一項之同意,且本院審酌 上開筆錄作成時之情況,尚無不當,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 十九條之五第二項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自得為證據,合 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L○○對於上揭事實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八十 九頁至九十五頁),且其犯行並據被害人午○○、寅○○、 N○○、I○○、H○○、J○○、丑○○、酉○○、甲○ ○、M○、E○○、丁○○、宙○○、子○○、巳○○、天 ○○、辛○○、D○○、癸○○、K○○、宇○○、戊○○ 、己○○○、辰○○、申○○、亥○○、C○○、G○○、 陳銘川、壬○○、黃○○、李青松、乙○○、F○、B○○ 、戌○○、卯○○、陳淑貞、地○○、庚○○、玄○○、丙 ○○、未○○○等於警詢指訴綦詳,復有復有贓物認領保管 單一紙、照片附卷可稽,足徵被告前揭自白確與事實相符。 綜上,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揭犯行至堪認定。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被告 前後多次竊盜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 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 以一罪,起訴書被告犯罪事實文未載及,而為本院認定成罪 部分,既與起訴書載明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判。又被告L○○前因詐 欺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四三八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一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 年確定,嗣二案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入監 執行,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詎其 於保護管束期間,因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經 撤銷其假釋,令入監所執行殘刑,迄九十三年九月九日縮短 刑期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足憑, 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



其刑。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原審未及就與本案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經檢察官移送併 辦部分併予審理,尚有不足,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 當,非無理由,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不知悔改, 一再行竊,危害社會治安,併參酌其犯後坦承犯行且主動向 警方供出其所犯本案多件案件,態度堪稱良好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示懲。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6條、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A○○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姚 勳 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被害人│竊得財物│
 │號│ │    │ │ │
 ├─┼─────┼────────┼───┼────┤
 │1 │94年10月6 │彰化縣溪湖鎮民生│午○○│現金新台│
 │ │日上午10時│街14號之豬肉攤 │   │幣(下同│
 │ │10分許 │  │   │) │
 │ │   │        │ │20,000元│
 ├─┼─────┼────────┼───┼────┤
 │2 │94年10月24│彰化縣埔鹽鄉好修│寅○○│現金 │
 │ │日上午8時 │村員鹿路2段126之│   │1,900元 │
 │ │許 │3號之雜貨店 │   │    │




 ├─┼─────┼────────┼───┼────┤
 │3 │94年10月25│彰化縣埔鹽鄉員鹿│N○○│錢包一只│
 │ │日上午某時│路2段99號之加油 │   │(內含現│
 │ │許 │站 │   │金45,389│
│ │  │  │ │元、郵票│
│ │  │ │ │300元、 │
│ │ │ │ │手機1支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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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4年11月初│臺中縣大肚鄉沙田│I○○│現金約 │
 │ │某日上午9 │路之大肚菜市場肉│ │30,000元│
 │ │時許   │乾攤      │   │ │
 ├─┼─────┼────────┼───┼────┤
 │ │94年11月初│臺中縣大肚鄉沙田│H○○│現金約 │
 │5 │某日上午9 │路之大肚菜市場水│   │1,000元 │
 │ │時許   │果攤      │   │    │
 ├─┼─────┼────────┼───┼────┤
 │6 │94年11月初│臺中縣大肚鄉沙田│J○○│現金約 │
 │ │某日上午9 │路1段512號之雞肉│   │2,000元 │
 │ │時許   │攤       │   │    │
 ├─┼─────┼────────┼───┼────┤
 │7 │94年11月初│臺中市○○路23-1│丑○○│現金約 │
 │ │某日上午10│2號之春社市場水 │   │1,000元 │
 │ │時許    │果攤      │   │    │
 ├─┼─────┼────────┼───┼────┤
 │8 │94年11月初│彰化縣彰化市彰水│酉○○│現金約 │
 │ │某日上午10│路105號之豬肉攤 │   │500元 │
 │ │時許    │       │   │    │
 ├─┼─────┼────────┼───┼────┤
 │9 │94年11月初│臺中市○○街144-│甲○○│現金約 │
 │ │某日下午1 │6號之果攤 │   │10,000 │
│ │時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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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4年11月初│臺中市南屯區萬和│M○ │現金3,00│
│ │某日上午11│路56號之水果店 │ │0元及手 │
│ │時許 │ │ │機1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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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94年11月上│彰化縣溪湖鎮長青│E○○│現金 │
 │ │旬某日上午│街溪湖果菜市場第│   │約2,000 │
 │ │7時許   │17攤位之蔬菜攤 │   │元   │




 ├─┼─────┼────────┼───┼────┤
 │12│94年11月上│彰化縣溪湖鎮長青│丁○○│現金約 │
 │ │旬某日上午│街溪湖果菜市場第│   │4,000元 │
 │ │9時許   │1交易場之賣竹筍 │   │    │
 │ │     │攤       │   │    │
 ├─┼─────┼────────┼───┼────┤
 │13│94年11月上│彰化縣溪湖鎮長青│宙○○│現金約 │
 │ │旬某日上午│街溪湖果菜市場辦│   │3,200元 │
 │ │9時許   │公室旁之豬肉攤 │   │    │
 ├─┼─────┼────────┼───┼────┤
 │14│94年11月8 │彰化縣永靖鄉西門│子○○│現金約 │
 │ │日上午9時 │路104號之健仁豬 │   │3,500元 │
 │ │許    │肉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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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4年11月11│彰化縣溪湖鎮員鹿│巳○○│現金 │
│ │日上午8時 │路3段300號之豬肉│ │34,000元│
│ │許 │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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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4年11月中│彰化縣溪湖鎮太平│天○○│現金 │
│ │旬某日上午│街119號之豬肉攤 │ │2,300元 │
│ │10時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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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4年11月15│南投縣草屯鎮中山│辛○○│現金 │
│ │日下午3時 │街397號之水果攤 │ │8,000元 │
│ │30分許 │ │ │    │
├─┼─────┼────────┼───┼────┤
│18│94年11月15│彰化縣永靖鄉永北│D○○│現金 │
│ │日上午9時 │村水尾路5號之豬 │ │3,500元 │
│ │15分許 │肉攤 │ │ │
 ├─┼─────┼────────┼───┼────┤
 │19│94年11月中│彰化縣埔鹽鄉彰水│癸○○│現金約 │
 │ │旬某日上午│路1段53號之豬肉 │   │3,000元 │
│ │7時許   │攤       │   │    │
 ├─┼─────┼────────┼───┼────┤
 │20│94年11月中│彰化縣永靖鄉東門│K○○│現金約 │
 │ │旬某日上午│路141號之水果攤 │   │3,000元 │
 │ │11時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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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94年11月中│臺中縣大肚鄉自治│宇○○│現金約 │
 │ │旬某日上午│路110號之豬肉攤 │   │10,000元│




 │ │10時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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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94年11月20│彰化縣埔心鄉員鹿│戊○○│現金 │
 │ │日上午11時│路2段294號對面之│呂張碧│8,000餘 │
 │ │許    │豬肉攤     │蘭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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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4年11月23│彰化縣溪湖鎮平和│辰○○│現金 │
│ │日上午9時 │街280號之小吃店 │ │30,000元│
│ │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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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94年11月底│彰化縣永靖鄉水尾│D○○│現金約 │
 │ │某日上午9 │路5號之溪鈿豬肉 │   │5,000元 │
 │ │時30分許 │商       │   │    │
 ├─┼─────┼────────┼───┼────┤
 │25│94年11月底│彰化縣永靖鄉東門│申○○│現金約 │
 │ │某日上午11│路106號之吉利豬 │   │3,000元 │
 │ │時許   │肉商      │   │    │
 ├─┼─────┼────────┼───┼────┤
│26│94年11月底│臺中縣烏日鄉三民│亥○○│現金 │
│ │某日下午1 │街之菜市場2樓第 │ │1,000元 │
│ │時許 │2-26號豬肉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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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4年12月3 │彰化縣溪湖鎮東環│C○○│現金 │
│ │日上午10時│路579號對面鐵皮 │ │7,500元 │
│ │許 │屋之雞貨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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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94年12月3 │南投縣草屯鎮敦和│G○○│現金 │
 │ │日下午3時 │路22之9號之水果 │   │2,000元 │
 │ │許    │攤       │   │    │
 ├─┼─────┼────────┼───┼────┤
 │ │94年12月初│彰化縣永靖鄉東門│陳銘川│現金 │
 │29│某日上午11│路8號之豬肉攤  │  │2,000元 │
 │ │時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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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年12月初│彰化縣溪湖鎮員鹿│壬○○│現金 │
│30│某日上午11│路2段381號之強滾│   │3,000餘 │
│ │時許 │水果攤    │   │元 │
 ├─┼─────┼────────┼───┼────┤
│ │94年12月初│台中縣大里市大里│黃○○│現金約 │
│31│某日上午11│路83號之水果店 │ │7,000元 │




│ │時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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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4年12月初│彰化縣花壇鄉花壇│李青松│現金約 │
│ │某日下午6 │街290號之水果店 │ │2,000元 │
│ │時許 │ │ │ │
 ├─┼─────┼────────┼───┼────┤
│33│94年12月上│彰化縣溪湖鎮員鹿│乙○○│現金 │
 │ │旬某日下午│路1段459號之本產│   │約8,000 │
 │ │2時許 │葡萄攤     │   │元   │
 ├─┼─────┼────────┼───┼────┤
 │34│94年12月上│彰化縣花壇鄉花壇│F○ │現金 │
│ │旬某日上午│街148號    │ │2,000元 │
│ │10時  │     │ │  │
 ├─┼─────┼────────┼───┼────┤
 │35│94年12月上│彰化縣花壇鄉平和│B○○│現金 │
│ │旬某日上午│街120號    │ │2,000元 │
│ │10時  │     │ │ │
 ├─┼─────┼────────┼───┼────┤
 │36│94年12月16│彰化縣秀水鄉彰水│戌○○│現金約2,│
 │ │日下午6時 │路2段507號之花店│   │000元及 │
 │ │許 │        │   │手機1支 │
 ├─┼─────┼────────┼───┼────┤
 │37│94年12月中│彰化縣秀水鄉彰水│卯○○│皮包1只 │
 │ │旬某日上午│路2段465號之水果│   │(內有現│
 │ │11時許  │店       │   │金約5,00│
 │ │     │        │   │0元)  │
 ├─┼─────┼────────┼───┼────┤
 │38│94年12月中│彰化縣秀水鄉彰水│陳淑貞│現金約 │
 │ │旬某日上午│路2段726號之豆腐│   │6,000元 │
 │ │8時許   │店       │   │    │
 ├─┼─────┼────────┼───┼────┤
 │39│94年12月中│彰化縣溪湖鎮二林│地○○│現金 │
 │ │旬某日上午│鎮○○路○段380號│   │12,000元│
│ │9時許 │之魚貨攤 │ │ │
 ├─┼─────┼────────┼───┼────┤
 │40│94年12月中│南投縣南投市民權│庚○○│現金 │
 │ │旬某日中午│街23巷1號前之雞 │  │32,000元│
│ │十二時許 │貨攤  │  │ │
 ├─┼─────┼────────┼───┼────┤
 │41│94年12月中│南投縣南投市中山│玄○○│現金 │




 │ │旬某日下午│街228號之盛發水 │   │8,000元 │
 │ │2時許   │果攤      │   │    │
 ├─┼─────┼────────┼───┼────┤
 │42│94年12月下│南投縣南投市育樂│丙○○│現金  │
 │ │旬某日上午│一街6號前之雞肉 │   │7,000元 │
 │ │11 時許  │攤       │   │    │
 ├─┼─────┼────────┼───┼────┤
 │43│94年12月下│彰化縣溪湖鎮長青│胡洪阿│現金 │
 │ │旬某日下午│街7號前之豬肉攤 │勉 │8,000元 │
│ │2時許 │ │   │ │
 └─┴─────┴────────┴───┴────┘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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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