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易字,95年度,82號
TPHV,95,再易,82,20060619,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再易字第82號
再審原告  勇澧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南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
本院民國94年7月6日所為93年度上易字第1016號民事確定判決提
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萬3,278元
,應徵裁判費 2萬0,211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
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 502條第1項之規定
,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梁玉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1/1頁


參考資料
南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勇澧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