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再易字第82號
再審原告 勇澧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南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
本院民國94年7月6日所為93年度上易字第1016號民事確定判決提
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萬3,278元
,應徵裁判費 2萬0,211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
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 502條第1項之規定
,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梁玉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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