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易字第465號上 訴 人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昆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 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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