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95年度,397號
TPHV,95,上,397,2006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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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397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袓德 律師
被 上訴人 甲○○○即李金妹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
院第十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昆煇
                  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陳駿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 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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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