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563號上 訴 人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被上訴人 響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律師複代理人 盧立仁律師複代理人 張衛航律師前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昆煇 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陳駿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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