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94年度,563號
TPHV,94,重上,563,2006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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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563號
上 訴 人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被上訴人  響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律師
複代理人  盧立仁律師
複代理人  張衛航律師
前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
分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昆煇
                  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陳駿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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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響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