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上字第91號上 訴 人 三門建築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世華律師被 上訴人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正國際航空站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複 代理人 吳世宗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希佳律師 湯詠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陳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美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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