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建上字,94年度,91號
TPHV,94,建上,91,20060621,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上字第91號
上 訴 人 三門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世華律師
被 上訴人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正國際航空站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複 代理人 吳世宗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希佳律師
      湯詠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陳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美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