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三九五號
原 告 詮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捌仟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除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中漢冷凍空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漢公司)前向原告購買 空調設備,並簽發支票二紙支付貨款,金額計新台幣(下同)四十九萬零七百六 十五元,惟支票屆期提示,未獲付款,其後被告二人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三日 簽署願與訴外人中漢公司連帶負責自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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