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8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R○○
卯○○
寅○○
L○○
O○○
上列上訴人等因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
易字第1308號,中華民國95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7422號、第11510號;併
辦案號:同署94年度偵字第1382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判決關於O○○部分撤銷。
O○○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2所示之物,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3、5至7所示之存摺,均沒收。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R○○於民國87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處罰條例,經台 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87年6月11日執行完畢 。卯○○於87年間,因賭博案件,經同院判處有期徒刑2 月 ,於88年4月8日執行完畢。寅○○於88年間,因賭博案件, 經同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88年10月11日執行完畢。L○ ○於92年間,因恐嚇取財案件,經同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 於92年6月23日執行完畢。O○○於91年間,因竊盜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尚未執行時(嗣於93年12月5日執 行完畢),均不知悔改。
二、R○○、卯○○、寅○○、L○○、O○○與P○○(原審 通緝中)、M○○、張春重、黃鴻銘、蕭良能、劉政亭(以 上5人另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8月、8月、1年 確定)基於共同及概括之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 「擄鴿勒贖」之方式牟利。於93年3月間,由卯○○承租臺 北縣新莊市○○路252之2號處所,作為藏放竊得賽鴿之場所 ;R○○提供其所有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存 摺、金融卡予P○○;周哲宇、何健彬及地○○(案經原審 判處有期徒刑4月及另案審理中)等人,以幫助之犯意,提 供附表一編號2至10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金融卡交給 P○○,均作為勒索鴿主匯款使用。P○○指示張春重勘查 鴿子飛行路線及林口山區地形;L○○搬運架設捕鴿網所用
之竹子;張春重、卯○○、O○○至台北縣林口山區架設捕 鴿網;卯○○、O○○、黃鴻銘觀察有無網到鴿子,並加以 捕抓;R○○、劉政亭、張春重、黃鴻銘、蕭良能把風;M ○○、寅○○、黃鴻銘開車接送人員上下山及載運鴿子。連 續捕抓竊取飛經該處之賽鴿,各被害人及竊取時間、地點、 數量,詳如附表二所示。M○○抄寫抓到賽鴿腳環上之編號 及鴿主之行動電話,由M○○、卯○○、寅○○、L○○、 蕭良能等與被害人聯繫,要求匯款一定之金額至前開帳戶, 否則將無法取回賽鴿,以此加害他人財產之事連續恐嚇,致 使被害人等人心生畏懼,匯款至上開帳戶,其匯款之金額、 時間及帳戶詳如附表二所示。寅○○、L○○、蕭良能等人 至金融機構提款。若鴿主依指示匯款則將竊得之賽鴿釋放, 如鴿主未匯款者,則將賽鴿腳環號邊剪掉,使該賽鴿無法參 加比賽,所得之款項由P○○,依每人工作之情形給予報酬 。嗣於93年4月13日,在台北縣新莊市○○路252之2號為警 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三編號1至10、12所示P○○及寅○○ 所有,供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L○○帶同警方前往捕鴿地 點查獲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P○○所有,供捕鴿所用之網子 1個(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至42所示之物與本案無涉,扣案 附表三編號60、61之物,非P○○所有之物;扣案如附表三 編號43至59所示之鴿子,業已發還被害人)。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移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於審判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聽 取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 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R○○、卯○○、寅○○、L○○ 、O○○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在逃共犯P○○於警 詢、偵查時供述,已判決確定之共犯周哲宇、何健彬、M○ ○、張春重、黃鴻銘、蕭良能於原審審理中及共犯劉政亭於 警詢時所供承之情節相符。另有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林仕全 等人及證人Q○○、丁○○、宇○○、林己妹於警訊時指述 鴿子遭竊及遭人以電話恐嚇取財,依指示匯款至前開帳戶等 情綦詳(被害人林仕全等人及證人Q○○等人筆錄詳如附表 五所示)。並有被害人所提出之國內匯款執據、贓物認領保 管單及照片等附卷可參(卷宗及頁數詳如附表五所示)。此 外,有如附表三編號1至12所示P○○及寅○○所有供犯罪 所用之物及編號43至59之被害人之鴿子(業經發還被害人)
可資佐證。
三、按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 正犯。共同正犯係二人以上之人,相互認識他方之行為或互 相利用他方之行為以完成犯罪之意思,將各共犯作合一之觀 察,以為共同評價之對象。因之共犯者對其中任何一人或多 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所為之結果,均應共同負責。本案被告 R○○、卯○○、寅○○、L○○、O○○與已判決確定及 逃匿之P○○、M○○、張春重、黃鴻銘、蕭良能、劉政亭 等人,就竊盜及恐嚇取財加以分工:分別勘查鴿子飛行路線 、林口山區地形,搬運架設捕鴿網所用之竹子、架設捕鴿網 、觀察有無網到鴿子並加以捕抓、從事把風、開車接送人員 上下山、載運鴿子,抄寫賽鴿腳環上之編號及鴿主之行動電 話、撥打電話與被害人聯繫等,或僅參與其中一項或數項, 既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彼此分工協力,且參與構成要件 行為之實行,相互補充完成犯罪,應屬共同正犯。本案事證 明確,被告等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四、核被告R○○、卯○○、寅○○、L○○、O○○所為,其 中被害人有匯款者(如附表二編號1至10、12、14至19、21 、26、29、30、33至58),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 財既遂罪,被害人未匯款者(如附表二編號11、13、20、22 至25、27、28、31、32),係犯同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 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另犯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三 人以上加重竊盜罪。被告R○○、卯○○、寅○○、L○○ 、O○○與已判決確定之劉政亭、M○○、張春重、蕭良能 及在逃之P○○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 正犯。又被告等先後多次恐嚇取財既遂及未遂、結夥三人以 上竊盜行為,時間緊接,方法相同,且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 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56條連續犯 之規定,分別各論以恐嚇取財既遂罪及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 ,並加重其刑。被告等竊盜之目的在於恐嚇取財,所犯恐嚇 取財罪及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間,有方法與結果之牽連關係 ,應從較重之恐嚇取財罪處斷。公訴人對被告等如附表二編 號15至19及33至58部分之犯行,雖漏未起訴,但與已起訴之 論罪部分,有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 力所及,法院自應併予審判。公訴人就被告恐嚇取財之被害 人匯款之金額,如附表二編號3、6部分,有所誤認,此可由 法院依職權逕予認定更正。被告卯○○、寅○○、L○○三 人,有如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本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按,渠等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之罪,應論以累犯,並遞予加重其刑。
五、原審對被告卯○○、寅○○、L○○、R○○部分,基此認 定,援引項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21條第1項第4款、第3 46條第1項、第55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1條前段等規定。審酌被告R○○、卯○○、寅○ ○、L○○等犯罪手段、次數、所得款項、所生危害、參與 之程度及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尚見悔意,並渠等犯罪 之動機、目的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對卯○○量處有期徒 刑10月,寅○○、L○○量處有期徒刑9月、R○○量處有 期徒刑8月。又說明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2所示之物品,係 共犯P○○及寅○○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依法宣 告沒收。附表一編號1、3、5至7所示之帳戶存摺,為共犯P ○○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雖未扣案,但無證據顯示 業已滅失,一併宣告沒收。附表三編號15、16、20、22、23 、30、32、35、36、39所示之存摺、金融卡、信用卡等物, 雖係共犯P○○、張春重、周哲宇、何健彬、被告卯○○、 R○○所有之物,惟無任何被害人之匯款紀錄;編號13、17 、19、24、25、28、29、31、33、34、37、38、40、41之行 動電話手機,為共犯及被告張春重、寅○○、周哲宇、M○ ○、L○○、蕭良能、黃鴻銘、何健彬、P○○、O○○所 有,惟無證據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如附表三編號14、18、 21、42所示之現金,共犯張春重、M○○供稱均非恐嚇取財 所得之物,並無證據為犯罪所得之物。如附表三編號26、27 所示之監視器及監視螢幕器,被告卯○○稱為其所有,但未 供犯罪所用之物,係因先前檳榔攤被竊始安裝。而附表三編 號60所示吳珮婷之存摺及金融卡,雖有附表二編號19、33至 48所示之被害人匯款情形,惟吳珮婷陳稱係於93年1、2月間 發現遺失,無證據係共犯及被告所有之物。附表三編號61所 示蘇裕隆之存摺及金融卡,亦有附表二編號49至58所示之被 害人匯款情形,惟蘇裕隆是否有涉及本案犯罪事實,無證據 顯示為被告及共犯所有之物,均不得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 三編號61所示之蘇裕隆郵局存摺,雖有如附表六所示之人, 匯款至蘇裕隆之帳戶,惟部分經警察依匯款單據資料上所留 之電話通知到警局說明,未到案陳述;部分因匯款單內未留 任何電話及通訊地址而無法查證,不能證明附表六所示之人 有鴿子遭竊或遭人以電話恐嚇取財之情形,此部分均不能認 定被告竊盜及恐嚇取財之犯行。經核其認事用法,均無不合 ,量刑也很妥適。被告卯○○、寅○○、L○○、R○○上 訴意旨,認原判決量刑過重,請求改判有期徒刑3、4個月。 惟查被告所犯之罪,法定本刑最輕為6月以上有期徒刑,其 等或屬累犯,或另有其他案件判處徒刑,原審已從輕量刑,
上訴核無理由,此部分上訴應予駁回。至被告O○○部分, 原審為有罪科刑之判決,固非無見。惟查被告可保持緘默, 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此為法律賦予之權利,被告 並無自白之義務。本件O○○犯罪情節與其他已判決被告、 共犯相似,又非累犯,僅因防衛自己,未能自白犯行,原審 即量刑有期徒刑1年10月,與其餘被告比較(累犯者,有期 徒刑9月、10月,非累犯者,有期徒刑8月,四人並獲緩刑) ,刑度超過一倍以上,顯然違反比例原則,而難以昭折服。 被告O○○上訴意旨,認原審量刑過重,有失平衡,尚非全 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O○○部分撤銷改判,爰審 酌被告O○○之素行、犯罪情節、偵查原審一再否認犯行之 態度、上訢本院已認罪,終有悔悟之心,同時審酌各共犯判 決之刑度及其他一切情狀,乃量處有期徒刑1年,以示懲儆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12所示之物品,係共犯P○○、寅 ○○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 規定宣告沒收。附表一編號1、3、5至7所示之帳戶存摺,為 共犯P○○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雖未扣案,但無證據顯 示業已滅失,爰一併宣告沒收。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 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21 條第1項第4款、第346條第1項、第55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啟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黃俊明
法 官 趙功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孫佩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46條第1項第3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3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害人匯款之帳戶
┌──┬───┬─────────┬──────────┐
│編號│戶 名│ 金 融 機 構 │ 帳 號 │
├──┼───┼─────────┼──────────┤
│ 1 │R○○│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此帳│
│ │ │下稱中國信託銀行)│戶未經扣案) │
│ │ │重陽分行 │ │
├──┼───┼─────────┼──────────┤
│ 2 │周哲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 號│
│ │ │下稱台新銀行)新莊│(即附表三編號10- ①│
│ │ │分行 │) │
│ │ │ │ │
├──┼───┼─────────┼──────────┤
│ 3 │同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此│
│ │ │下稱遠東銀行)台北│帳戶未經扣案,僅扣得│
│ │ │新莊分行 │此帳戶之金融卡,即附│
│ │ │ │表三編號10-②) │
├──┼───┼─────────┼──────────┤
│ 4 │何健彬│合作金庫銀行(下稱│0000000000000號 │
│ │ │合作金庫)北三重分│(即附表三編號9 ) │
│ │ │行 │ │
├──┼───┼─────────┼──────────┤
│ 5 │同上 │誠泰商業銀行(下稱│000000000000號(此帳│
│ │ │誠泰銀行)北三重分│戶未經扣案) │
│ │ │行 │ │
├──┼───┼─────────┼──────────┤
│ 6 │地○○│誠泰銀行北三重分行│000000000000號(此帳│
│ │ │ │戶未經扣案,僅扣得此│
│ │ │ │帳戶之金融卡,即附表│
│ │ │ │三編號1) │
├──┼───┼─────────┼──────────┤
│ 7 │同上 │彰化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號(此│
│ │ │ │帳戶未經扣案) │
├──┼───┼─────────┼──────────┤
│ 8 │同上 │陽信商業銀行(下稱│0000-000000-0 號 │
│ │ │陽信銀行)三重分行│(即附表三編號2-①)│
│ │ │ │ │
├──┼───┼─────────┼──────────┤
│ 9 │同上 │玉山商業銀行(下稱│0000000000000號 │
│ │ │玉山銀行)三重分行│(即附表三編號2-②)│
│ │ │ │ │
├──┼───┼─────────┼──────────┤
│ 10 │同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 │
│ │ │下稱台北國際商銀)│(即附表三編號2-③)│
│ │ │北三重分行 │ │
├──┼───┼─────────┼──────────┤
│ 11 │吳珮婷│郵政存簿儲金簿新莊│局號:000000-0 │
│ │ │13支郵局 │帳號:000000-0 │
│ │ │ │(即附表三編號60) │
├──┼───┼─────────┼──────────┤
│ 12 │蘇裕隆│郵政存簿儲金五股郵│局號:000000-0 │
│ │ │局 │帳號:000000-0 │
│ │ │ │(即附表三編號61) │
└──┴───┴─────────┴──────────┘
附表二:被害人鴿子失竊及匯款情形
┌──┬───┬──────┬──────┬──────┐
│編號│被害人│失竊時間、地│ 匯 款 情 形│被害人匯入之│
│ │ │點及鴿子數量│ 及 金 額 │銀行帳戶 │
├──┼───┼──────┼──────┼──────┤
│ 1 │辰○○│93年3 月9 日│93年3 月9 日│R○○中國信│
│ │ │8 時許在台灣│匯款3650元 │託銀行重陽分│
│ │ │北部淡水地區│ │行帳戶 │
│ │ │做飛行訓練時│ │ │
│ │ │2 隻鴿子遭竊│ │ │
├──┼───┼──────┼──────┼──────┤
│ 2 │午○○│93年3 月11日│93年3 月11日│同上 │
│ │ │8 時許在台灣│匯款1850元至│ │
│ │ │北部淡水地區│ │ │
│ │ │做飛行訓練時│ │ │
│ │ │1隻鴿子遭竊 │ │ │
├──┼───┼──────┼──────┼──────┤
│ 3 │乙○○│93年3 月16日│93年3 月16日│地○○玉山銀│
│ │ │6 時許在台灣│匯款2158元(│行三重分行帳│
│ │ │北部富貴角地│公訴人誤載為│戶 │
│ │ │區做飛行訓練│2150元) │ │
│ │ │時1 隻鴿子遭│ │ │
│ │ │竊 │ │ │
├──┼───┼──────┼──────┼──────┤
│ 4 │G○○│93年3 月16日│93年3 月16日│同上 │
│ │ │6 時30分許在│匯款2269元 │ │
│ │ │台灣基隆外海│ │ │
│ │ │做飛行訓練時│ │ │
│ │ │1 隻鴿子遭竊│ │ │
│ │ ├──────┼──────┼──────┤
│ │ │93年4 月5 日│93年4 月5 日│地○○台北國│
│ │ │6 時30分許在│匯款2209元 │際商銀北三重│
│ │ │台灣基隆外海│ │分行帳戶 │
│ │ │做飛行訓練時│ │ │
│ │ │1 隻鴿子遭竊│ │ │
├──┼───┼──────┼──────┼──────┤
│ 5 │K○○│93年3 月11日│93年3 月11日│R○○中國信│
│ │ │6 時30分許在│匯款1848元 │託銀行重陽分│
│ │ │台灣北部富貴│ │行帳戶 │
│ │ │角地區做飛行│ │ │
│ │ │訓練時1 隻鴿│ │ │
│ │ │子遭竊 │ │ │
│ │ ├──────┼──────┼──────┤
│ │ │93年3 月17日│93年3 月17日│何健彬合作金│
│ │ │6 時30分許在│匯款4026元 │庫北三重分行│
│ │ │基隆外海地區│ │帳戶 │
│ │ │做飛行訓練時│ │ │
│ │ │2 隻鴿子遭竊│ │ │
├──┼───┼──────┼──────┼──────┤
│ 6 │丑○○│93年3 月16日│93年3 月16日│地○○彰化銀│
│ │ │8 時許在台灣│匯款2043元(│行帳戶 │
│ │ │北部金山地區│公訴人誤載為│ │
│ │ │做飛行訓練時│2443元) │ │
│ │ │1隻鴿子遭竊 │ │ │
│ │ ├──────┼──────┼──────┤
│ │ │93年3 月17日│93年3 月17日│何健彬合作金│
│ │ │7 時30分許在│12:56:54匯│庫北三重分行│
│ │ │台灣北部金山│款1856元至何│帳戶 │
│ │ │地區做飛行訓│ │ │
│ │ │練時1 隻鴿子│ │ │
│ │ │遭竊 │ │ │
├──┼───┼──────┼──────┼──────┤
│ 7 │N○○│93年3 月17日│93年3 月17日│同上 │
│ │ │6 時30分許在│匯款2041元 │ │
│ │ │台灣基隆地區│ │ │
│ │ │做飛行訓練時│ │ │
│ │ │1 隻鴿子遭竊│ │ │
├──┼───┼──────┼──────┼──────┤
│ 8 │V○○│93年3 月17日│93年3 月17日│同上 │
│ │ │6 時30分許在│13時許匯款20│ │
│ │ │台灣北部出海│15元 │ │
│ │ │15公里地區做│ │ │
│ │ │飛行訓練時1 │ │ │
│ │ │隻鴿子遭竊 │ │ │
├──┼───┼──────┼──────┼──────┤
│ 9 │賴添富│93年3 月17日│93年3 月17日│地○○陽信銀│
│ │ │6 時30分許在│匯款2345元 │行三重分行帳│
│ │ │台灣北部基隆│ │戶 │
│ │ │地區做飛行訓│ │ │
│ │ │練時1 隻鴿子│ │ │
│ │ │遭竊 │ │ │
├──┼───┼──────┼──────┼──────┤
│ 10 │陳榮森│93年3 月29日│93年3 月29日│何健彬誠泰銀│
│ │ │6 時30分許在│匯款4050元 │行北三重分行│
│ │ │台灣北部出海│ │帳戶 │
│ │ │70公里地區做│ │ │
│ │ │飛行訓練時2 │ │ │
│ │ │隻鴿子遭竊 │ │ │
├──┼───┼──────┼──────┼──────┤
│ 11 │C○○│93年4 月10日│無 │ │
│ │ │6 時30分許,│ │ │
│ │ │其遭竊地點不│ │ │
│ │ │詳,1 隻鴿子│ │ │
│ │ │遭竊 │ │ │
├──┼───┼──────┼──────┼──────┤
│ 12 │J○○│93年4 月11日│93年4 月12日│周哲宇遠東銀│
│ │ │8 時許在台北│匯款3033元 │行台北新莊分│
│ │ │縣北海岸石門│ │行帳戶 │
│ │ │地區做飛行訓│ │ │
│ │ │練時1 隻鴿子│ │ │
│ │ │遭竊 │ │ │
├──┼───┼──────┼──────┼──────┤
│ 13 │I○○│93年4 月11日│無 │ │
│ │ │10時許在桃園│ │ │
│ │ │縣永安漁港做│ │ │
│ │ │飛行訓練時1 │ │ │
│ │ │隻鴿子遭竊 │ │ │
├──┼───┼──────┼──────┼──────┤
│ 14 │F○○│93年4 月12日│93年4 月12日│周哲宇遠東銀│
│ │ │8 時許在台北│11:36匯款30│行台北新莊分│
│ │ │縣淡水鎮三芝│94元 │行 │
│ │ │鄉做飛行訓練│ │ │
│ │ │時1 隻鴿子遭│ │ │
│ │ │竊 │ │ │
├──┼───┼──────┼──────┼──────┤
│ 15 │壬○○│93年3 月17日│匯款2006元 │地○○玉山銀│
│ │(未經│7 時許在宜蘭│ │行三重分行帳│
│ │公訴人│地區做飛行訓│ │戶 │
│ │起訴、│練時1 隻鴿子│ │ │
│ │併辦)│遭竊 │ │ │
├──┼───┼──────┼──────┼──────┤
│ 16 │辛○○│93年4 月10日│93年4 月12日│地○○誠泰銀│
│ │(未經│6 時30分許在│匯款2588元 │行北三重分行│
│ │公訴人│台灣基隆外海│ │帳戶 │
│ │起訴、│做飛行訓練時│ │ │
│ │併辦)│1隻鴿子遭竊 │ │ │
├──┼───┼──────┼──────┼──────┤
│ 17 │吳傳賜│93年3 月17日│93年3 月17日│何健彬合作金│
│ │(未經│6 時許在台灣│匯款4060元 │庫北三重分行│
│ │公訴人│北海岸50公里│ │帳戶 │
│ │起訴、│地區做飛行訓│ │ │
│ │併辦)│練時2 隻鴿子│ │ │
│ │ │遭竊 │ │ │
├──┼───┼──────┼──────┼──────┤
│ 18 │庚○○│93年3 月11日│93年3 月11日│R○○中國信│
│ │(未經│8 時許在台灣│匯款1818元 │託銀行重陽分│
│ │公訴人│北部八里地區│ │行帳戶 │
│ │起訴、│做飛行訓練時│ │ │
│ │併辦)│1隻鴿子遭竊 │ │ │
├──┼───┼──────┼──────┼──────┤
│ 19 │B○○│93年3 月11日│93年3 月11日│吳珮婷新莊郵│
│ │(公訴│6 時30分在台│13:30:08匯│局帳戶 │
│ │人已聲│灣北海岸富貴│款2020元 │ │
│ │請併辦│角地區作飛行│ │ │
│ │) │訓練1 隻鴿子│ │ │
│ │ │遭竊 │ │ │
├──┼───┼──────┼──────┼──────┤
│ 20 │鄭和南│93年4 月10日│無 │ │
│ │(由鄭│6 時30分許在│ │ │
│ │慶章代│金山進行海上│ │ │
│ │做筆錄│飛行訓練時1 │ │ │
│ │) │隻鴿子遭竊 │ │ │
├──┼───┼──────┼──────┼──────┤
│ 21 │天○○│93年4 月10日│93年4 月12日│周哲宇遠東銀│
│ │ │8 時許在淡水│匯款4046元 │行台北新莊分│
│ │ │漁港進行陸上│ │行帳戶 │
│ │ │飛行訓練時2 │ │ │
│ │ │隻鴿子遭竊 │ │ │
├──┼───┼──────┼──────┼──────┤
│ 22 │劉界雄│93年4 月10日│無 │ │
│ │(由江│6 時30分許在│ │ │
│ │豐霖代│金山進行海上│ │ │
│ │做筆錄│飛行訓練時1 │ │ │
│ │) │隻鴿子遭竊 │ │ │
├──┼───┼──────┼──────┼──────┤
│ 23 │梁南光│93年4 月11日│無 │ │
│ │(由梁│9 時許在富貴│ │ │
│ │盛賢代│角進行海上訓│ │ │
│ │做筆錄│練時1 隻鴿子│ │ │
│ │) │遭竊 │ │ │
├──┼───┼──────┼──────┼──────┤
│ 24 │戌○○│93年4 月13日│無 │ │
│ │ │7 時許在八里│ │ │
│ │ │進行陸上飛行│ │ │
│ │ │訓練時4 隻鴿│ │ │
│ │ │子遭竊 │ │ │
├──┼───┼──────┼──────┼──────┤
│ 25 │H○○│93年4 月10日│無 │ │
│ │ │10時許在金山│ │ │
│ │ │進行陸上飛行│ │ │
│ │ │訓練時1 隻鴿│ │ │
│ │ │子遭竊 │ │ │
├──┼───┼──────┼──────┼──────┤
│ 26 │甲○○│93年4 月10日│匯款2022元、│何健彬合作金│
│ │ │6 時30分許在│2103元 │庫北三重分行│
│ │ │金山進行海上│ │及地○○(公│
│ │ │飛行訓練時2 │ │訴人漏未記載│
│ │ │隻鴿子遭竊 │ │)誠泰銀行北│
│ │ │ │ │三重分行帳戶│
├──┼───┼──────┼──────┼──────┤
│ 27 │宙○○│93年4 月10日│無 │ │
│ │ │6 時30分許在│ │ │
│ │ │金山進行海上│ │ │
│ │ │飛行訓練時1 │ │ │
│ │ │隻鴿子遭竊 │ │ │
├──┼───┼──────┼──────┼──────┤
│ 28 │U○○│93年4 月10日│無 │ │
│ │ │8 時許在金山│ │ │
│ │ │進行海上飛行│ │ │
│ │ │訓練時1 隻鴿│ │ │
│ │ │子遭竊 │ │ │
├──┼───┼──────┼──────┼──────┤
│ 29 │戊○○│93年4 月12日│93年4 月12日│周哲宇台新銀│
│ │ │9 時40分許在│匯款4050元 │行新莊分行帳│
│ │ │富貴角進行海│ │戶 │
│ │ │上飛行訓練時│ │ │
│ │ │1 隻鴿子遭竊│ │ │
├──┼───┼──────┼──────┼──────┤
│ 30 │未○○│93年4 月12日│匯款3071元 │周哲宇遠東銀│
│ │ │6 時許在台北│ │行台北新莊分│
│ │ │縣富基漁港附│ │行帳戶 │
│ │ │近做飛行訓練│ │ │
│ │ │時1 隻鴿子遭│ │ │
│ │ │竊 │ │ │
├──┼───┼──────┼──────┼──────┤
│ 31 │亥○○│93年4 月12早│無 │ │
│ │ │上在龍洞進行│ │ │
│ │ │陸上飛行訓練│ │ │
│ │ │時1 隻鴿子遭│ │ │
│ │ │竊 │ │ │
├──┼───┼──────┼──────┼──────┤
│ 32 │T○○│93年4 月13日│無 │ │
│ │ │7 時許在八里│ │ │
│ │ │進行海上飛行│ │ │
│ │ │訓練時7 隻鴿│ │ │
│ │ │子遭竊 │ │ │
├──┼───┼──────┼──────┼──────┤
│ 33 │S○○│93年3 月11日│93年3 月11日│吳珮婷新莊郵│
│ │(公訴│6 時30分許在│14:17:31匯│局帳戶 │
│ │人已聲│台灣基隆港地│款2025元 │ │
│ │請併案│區做飛行訓練│ │ │
│ │) │1 隻鴿子遭竊│ │ │
├──┼───┼──────┼──────┼──────┤
│ 34 │癸○○│93年3 月11日│93年3 月11日│同上 │
│ │(公訴│7 時許在北台│13:05:07匯│ │
│ │人已聲│灣石門地區做│款1716元 │ │
│ │請併案│飛行訓練1 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