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95年度,13號
TPHM,95,上易,13,2006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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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
第1695號,中華民國94年12月7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5536 號;併審案號:臺灣台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0968號、第13302號、第13446
號、第16399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1667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連續幫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明知金融機構存摺帳戶為個人信用之表徵,任何人只 要有少許之金錢,均可自行到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存款帳戶, 並無特別之窒礙,並可預見將自己所有之存摺及金融卡等金 融帳戶資料提供他人時,有供不法詐騙份子利用,而幫助他 人為財產犯罪之虞。竟因一時失業缺錢花用,在不違背其本 意下,基於連續幫助他人遂行詐欺之不確定概括犯意,先後 為下列之行為:
(一)乙○○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在安泰商 業銀行農安分行(設臺北市○○街25號),開立該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安泰銀行帳 戶)後,復於不詳時、地,以新臺幣(下同)二千元之價 格,將上揭帳戶之存摺、金融卡販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詐騙集團份子;俟於九十四年二月間,該詐騙集團份子即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上網連線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張 貼拍賣訊息佯裝拍賣手機,並以上揭安泰銀行帳戶為付款 帳戶,使甲○○因而陷於錯誤投標購買,並於九十四年二 月十八日匯款一萬三千元至上揭帳戶。嗣為甲○○查覺有 異,報警始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乙○○於九十三年十月間某日,在台北市台北火車站附近 ,將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六張黎郵局申請開設0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以五 千元代價,賣予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胖」之成年 男子使用,隨該男子或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即於九十 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某時,在網路配BBS 拍賣網站,佯稱拍 賣物,使丁○○不疑有詐,陷於錯誤,至提款機前於同日 二十一日五分持提款卡,依指示操作,匯款十六萬七千零



六十六元至無詐欺犯意聯絡之乙○○所提供之開郵局帳戶 內。嗣丁○○發覺受騙始報警循線查獲。
(三)乙○○於九十三年十月底某日,將自己所有中國農民銀行 中山分行(下稱農民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號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以每十五天租金新臺幣(下同) 二千元之價格,出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胖」 之成年男子使用,俾便「大胖」得以詐騙不特定人,乙○ ○則以此方式幫助「大胖」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該 綽號「大胖」之成年男子於取得前揭帳戶後,即與另一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犯意聯絡,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許,由該 不詳姓名、年籍之男子撥打己○○之電話,向己○○佯稱 :其女兒已遭綁架,如不匯錢將對其女兒不利等語,使己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己○○旋以金融卡轉帳方式 ,轉帳十萬元至乙○○所有前揭農民銀行之帳戶內;己○ ○另至址設臺北市○○○路○段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 稱中國信託銀行),以現金匯款之方式,分別存入現金四 萬九千元、一萬元,至陳台昇(涉犯幫助詐欺之犯行,已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簡上字第二七四號判處有 期徒刑三月確定)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延平分行帳號第0000 00000000號之帳戶內。綽號「大胖」之成年男子與該不詳 姓名男子得手後,迅即將該款項提領一空,己○○則於匯 款後發覺受騙,遂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至警局報案。嗣 因陳台昇欲取消管制之警示帳戶時,為行員發現報警處理 而循線查獲上情。
(四)乙○○於九十四年一月間,在臺北市中正區○○○路○段 六六號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臺北站前店,將其所開 立之安泰商業銀行農安分行第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以二千元之代價,出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綽號「大胖」之成年男子使用,幫助該男子所屬詐欺集 團詐騙他人之財物。嗣魯富生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向 某詐欺集團成員購買MTUSUBIS HI M7901 I-MODE三頻手機 一支,並依指示,於同年二月十九中午某時,將購機款項 一萬二千一百元匯至上開帳戶;惟匯款完成後,即無法連 絡,魯富生亦未收取所購買之手機,始知受騙,乃報警循 線查悉上情。
(五)乙○○又於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在臺北國際商業銀行和 平分行(設臺北市大安區○○○路○段二六0、二六二號 ),開立該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臺北國際商銀帳戶)後,旋即以二千元之價格,將該



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售與上開(一)所載同一犯罪集團使 用,之後,該詐騙集團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上網連線 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佯裝係筆記型電腦、狙擊槍袋、劇 院喇叭之賣家,並以電子郵件信箱「hergyey@yahoo.com. tw」向上開拍賣物品之得標者庚○○、戊○○、丙○○等 等人發送成交訊息,並留下前揭臺北國際商銀帳戶作為付 款帳戶,致庚○○、戊○○、丙○○等人因而陷於錯誤, 分別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某時、同年月二十六日十一 時十六分、同年月二十八日十三時四十八分,匯款一萬一 千四百元、二千一百元、七千九百元至臺北國際商銀帳戶 。嗣為庚○○、戊○○、丙○○等人查覺有異,報警始而 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縣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 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 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或呈請核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或移請併審理。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經證 人即被害人甲○○於警訊(94年度偵字第13446號94.2.3 調 查筆錄)、丁○○於警訊(94年度偵字第16348號94.2.22及 94年度偵字第4692號94.11.16調查筆錄)、庚○○於警訊( 94年度偵字第126432號94.2.27 警訊筆錄)及檢察官偵查( 94年度偵字第126432號94.7.28 偵查)、己○○於警訊(94 年度偵字第3359號93.12.27警訊筆錄)及檢察官偵查(94年 度偵字第3359號94.2.25偵查及94年度他字第592 號94.6.17 偵查)、戊○○於警訊(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94.2.27 調 查)及檢察官偵查(94年度偵字第10968號94.7.21偵查)、 丙○○於警訊(94年度偵字第13302 號93.3.1調查)時指證 綦詳,並經證人陳台昇前後於警訊及檢察官偵查中證陳屬實 (94年度偵字第3359號93.12.30警訊及94年度偵字第3359號 94.2.25偵查);並有如下之證物、書件等可稽,即:(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帳單(陳台昇、帳號000000000000號 )(94年度偵字第3359號卷)。
(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己○○ )(94年度偵字第3359號卷)。
(三)己○○第一筆匯入帳號0000000000000 號(台中市延平階 侮)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十七時零八分(台北市第九



信用合作社(94年度偵字第3359號卷);第二筆是不詳男 子告知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桃園縣 中歷市○○路三二六號分行)用現金存入五萬九千元正十 七時二十八分存入(94年度偵字第3359號卷)。(四)被害人己○○報案資料(94年度偵字第3359號卷)。(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中信作業00000000 000號(94年度偵字第3359號卷)。
主旨:茲依函示檢送陳台昇
(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三五 九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被告陳台昇)(94年度偵字第 3359號卷)。
(七)中國農民銀行中山分行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農儲字第 9409100528號函(P23)(94年度他字第592號卷) 主旨:檢送客戶乙○○(帳號00000000000)開戶印鑑卡、 交易往來明細表影印本共五份。
(八)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壢簡字第八二0號刑事簡易 判決(被告陳台昇)(94年度偵字第15536號卷)。(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簡上字第二七四號刑事判決 (被告陳台昇)(94年度偵字第15536號卷)。(十)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嘉民警三字 第0940082458號函(94年度偵字第10968號卷) 主旨:檢陳乙○○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九十四年二、三月份交易明細表參張。
(十一)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94年度偵字第10968號 卷)。
(十二)金融機構回應狀態(94年度偵字第10968號卷)(十三)奇摩電子信箱(94年度偵字第10968號卷)。(十四)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網路資料查詢單(94年度偵字 第10968號卷)。
(十五)台北國際嚴業銀行和平分行九十四年七月八日北商銀和 平(094)字第00043號函(94年度偵字第10968號卷) 。
主旨:檢送存戶乙○○(統一編號:Z000000000、帳號 :0000000000000 )自九十四年一月起迄今之交 易紀錄(共三張)。另本行與「台北夢想家」之 間無合作關係。
(十六)活期儲存款存摺復華銀行、誠泰銀行(帳號:000-00-0 00 000-0)(乙○○)(94年度偵字第10968號卷)。(十七)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我為你網際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鄭嘉玲)(94年度偵字第10968號卷)。



(十八)我為你網際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I4UU U(總)051020001號函(94年度偵字第10968號卷)。 說明:乙○○未曾於本公司任職
(十九)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和平分行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北 商銀和平(094)字第00069號函(94年度偵字第10968 號)
主旨:乙○○(帳戶:0000000000000)自開戶起迄今 全部交易資料及所有匯入之帳號。
(二十)南區農會電腦共用中心自動付款機存戶交易明細表(帳 號:000000000000號)(民雄分局卷)。(廿一)投資理財帳戶印鑑卡帳號74507-3 (乙○○)及不動經 營業訥登錄證(民雄分局卷)。
(廿二)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存款客戶資料(全部)查詢單)(帳 號:0000000000000、乙○○)(民雄分局卷)。(廿三)吳報安奇摩郵件(拍賣物品得標通知)(民雄分局卷) 。
(廿四)國泰世華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吳報安 (民雄分局卷)。
(廿五)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和平分行九十四年六月十日北商銀和 平(094)字第00029號(P19)(94年度偵字第13302號 )。
主旨:乙○○(帳園0000000000000000)於中華民國九 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本行各服中心接獲台中警局 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通報並予以辦理暫禁。
說明:本行提供乙○○提款資料,請與新竹國際商銀行 調閱監視畫面資料。
(廿六)中國信託交易(丙○○)(94年度偵字第13302號卷) 。
(廿七)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和平分行九十四年三月八日北商銀和 平(94)字第00007號函(94年度偵字第13302號卷)。 主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及交 易明細影本。
(廿八)指紋卡片(乙○○)(94年度偵字第13302號卷)。(廿九)中華郵政公司晶片卡跨行轉帳(94年度偵字第13446號 卷)。
(三十)安泰商業銀行農安分行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四 )安農字第0940056號函(P15)(94年度偵字第13446 號)。
主旨:乙○○於本行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00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存提明細。



(三一)台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現場照片黏貼用紙(94年度偵字 第13446號卷)一盜領嫌疑犯影像。
(三二)回覆南縣善警三字第0940007618號楊昌榮所而資料:公 司中文名稱:蛋蛋、帳務聯絡人:黃王蓮(94年度偵字 第13446號卷)。
(三三)乙○○相片(94年度偵字第13446號卷)。(三四)庚○○提供奇摩拍賣網路購物得標物品(94年度偵字第 126432號卷)。
(三五)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和平分行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北商 銀行平(094)字第00015號函(94年度偵字第126432號 卷)。
主旨:帳號0000000000000000北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七 日列為警示帳戶「並檢冷該帳號開戶基本資料影 本(共四張)及交易明細(三張)。
(三六)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存摺掛失及補發申請書(乙○○)( 94年度偵字第126432號卷)。
(三七)交易明細表(94年度偵字第16348號卷)。(三八)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北營字第 0940 900713號函(94年度偵字第16348號卷)。 主旨:乙○○於台北六張犁郵局開立第000000-0號存 簿儲金帳戶之開戶資料影本及歷史交易明細各一 件。
(三九)通聯調閱查詢單(94年度偵字第4692號卷)。(四0)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北 富銀營作字第9419752號函(94年度偵字第4692號卷) 。
主旨:本行無此機號且已逾財部規範監視錄影帶保留期 限六個月,無法提供。
(四一)金融機構回應狀態(94年度偵字第4692號卷)。(四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台新作集字第 9415931號函(94年度偵字第4692號卷)。 主旨:帳號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丁○○)。(四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儲字第 0940723437號函(丁○○存簿儲金帳戶申請書及客戶歷 史交易清單)(94年度偵字第4692號卷)。 而案外人陳台昇涉犯幫助詐欺之犯行,已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十四年度簡上字第二七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 復有該刑事判決在卷可佐,堪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應堪徵信。
二、查本件上述所載被害人甲○○等人,因受如事實欄所載年籍



不詳綽號「大胖」之成年男子及犯罪集團成員之詐騙,使上 開被害人等均分別陷於錯誤,而分別以匯款或轉帳至指定之 帳戶等方式,交付金錢,該綽號「大胖」及上開犯罪集團之 人,核應分別共同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 。而金融存款帳戶資料事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其與 儲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相結合,專屬性、私密性更形提高 ,除非本人或與本人具密切關係者,難認有何理由可自由使 用私人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而一般人亦均有應妥善保管 上開物件,防止被他人冒用之認知;且近來詐欺犯罪集團犯 案猖獗,每每利用人頭帳戶作為犯罪工具,若任意提供自己 帳戶之相關物件予不明人士使用,將有遭他人作為詐欺犯罪 時,非正當資金進出之用之不法用途,此情當為具有社會生 活經驗之被告所得認識及預見,足見被告有幫助他人遂行犯 罪之不確定犯意甚明。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且未參與實施犯罪行為者 而言。亦即,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 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被告基 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提供上開存款帳戶資料 ,於上開綽號「大胖」之男子或犯罪集團成員實施詐欺取財 犯行時提供助力,且在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 犯之犯意參與犯罪之情形下,基於罪疑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 定之法理,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是核被告所 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 告前後多次幫助詐欺取財罪之行為,時間密接,犯罪構成要 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 一罪,並加重其刑。公訴人雖未就事實欄一、(一)(二) (四)(五)部分提公訴,惟該部分因與已起訴判決有罪之 (三)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 ,本院自得一併予以審理。又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本件 犯行,依刑法第三十條規定,應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先加 後減。
四、原審對被告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原審未及就事實一 、(一)(二)(四)(五)部分一併審究,不無可議。本 件公訴人之上訴意旨亦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 應由本院予以駁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係高職畢業之學歷 ,曾擔任保全之工作,目前則從事房地業銷售業務,智識程 度非高;被告係因一時失業缺錢花用,始將所有上開銀行帳 戶租與他人使用之犯罪動機與目的;被告在此詐欺集團犯案



猖獗,利用帳戶掩飾、隱匿詐財贓款之事迭有所聞之際,竟 仍提供自己所有銀行帳戶以供犯罪集團從事詐財行為之犯罪 手段;被告將自己所有銀行帳戶出租與他人使用,所為將增 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所為 將嚴重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之危害;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 理時已能坦承犯行,非無悔意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第二項所示,以資懲儆。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 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 、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 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良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國宏                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許增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葉金發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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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我為你網際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