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七九二號
聲 請 人 李合堯
上列聲請人因與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
金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台
南分院第二審判決(一○五年度保險上字第五號),提起上訴,
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鄭世賢律師(事務所設台南市○○區○○路○○○○○號)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其他聲請駁回。
駁回部分之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前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以一○三年度救字第二五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次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同法第一百十一條定有明文。聲請人既經上述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上開規定,訴訟救助之效力及於上訴審,自得暫免繳納上訴第三審之訴訟費用,其就訴訟費用部分,再聲請訴訟救助,自無由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