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更(一)字,94年度,562號
TPHM,94,上更(一),562,2006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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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更(一)字第562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
      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1年
度訴字第364號,中華民國91年7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6991號、偵緝字第1400
號、91年度偵緝字第83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
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檢察官起訴要旨:
㈠.起訴事實:
被告辛○○丙○○夫婦2人共同於民國87年10月10日起至 91年2月10日止,在臺北縣板橋市○○○街80巷10弄4之1號住 處招集互助會,由被告辛○○擔任會首,每會新臺幣(下同 )3萬元,連同會首共51會,每月25日開標。被告辛○○丙○○因資金週轉困難,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並基於概括之犯意,利用會員彼此之間並不熟識或未親自 到場參與投標之機會,於不詳時間,連續在上開住處,冒用 不詳會員五人之名義,偽填標單之私文書,表示願意以標單 所載之不詳利息標會,而於上開地址,行使該標單,並因此 而得標,致生損害於活會戊○○等24人,戊○○等24名活會 會員不疑有他,各交付金額不等之會款予被告丙○○。被告 辛○○丙○○以此方式連續5次向戊○○等活會詐取會款 ,並致使戊○○(編號30號1會)、壬○○(編號23、 24號2會)、寅○○(編號5、6號2會)、吳金定(編號 7號1會)、邱鴻文(編號11號1會)、甲○○(編號21 號1會)、高淑英(編號25、26號2會)、郭永村(編號 27號1會)、董菊華(編號31號1會)、子○○(起訴書 誤載為陳英進、編號32號1會)、癸○○(編號33號1會 )、卯○○(編號35號1會)、李弘緯(編號36號1會) 、陳清圳(編號40號1會)、陳素蘭(編號43號1會)、 徐太安(編號44、45號2會)、許綉馨(應為編號14 號1會,起訴書誤載為編號33號1會)、許見當(編號12 號1會)、王淑惠(編號13號1會)、乙○○(編號46號 1會)等24名活會會員,各受有96萬元之財產損失。嗣於89 年10月該互助會因故倒會後,活會會員始發現竟尚有戊○○ 、壬○○等24個活會,超過於停會後之實際應有19名活會人



數,而查知辛○○丙○○夫婦人連續偽造會員互助會標單 ,冒標5次互助會款,詐欺取得其他會員互助會會款。 ㈡.起訴法條:
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㈢.起訴證據:
被害人壬○○、卯○○、戊○○、庚○○、徐太安之妻丁○ ○、丑○○○、寅○○、陳清圳之妻辰○○、乙○○、子○ ○、癸○○、董菊華邱鴻文之妻己○○於偵查中之指訴及 互助會會單一紙在卷可稽。被告辛○○丙○○所招集之互 助會共計51會,於89年10月份停標,應剩19個活會,卻有戊 ○○等合計24個活會會員尚未投標,足證被告辛○○、丙○ ○二人確有冒用會員名義盜標會款之事實。
二、本院之判斷:
㈠.查被告辛○○丙○○夫婦於87年10月間招集互助會,會期 自87年10月10日起至91年2月10日止,每月10日標會,逢1月 1 月25日、5月25日、9月25日則加標,連會首計有51會之事 實,有互助會單附卷可憑,並為被告所自承,是此部分之事 實堪認屬實。
㈡.被告所招集之上開互助會,於89年11月月10日停標,業據被 告辛○○供承在卷(見偵緝字第1400號卷第26頁反面),並 據證人即告訴人庚○○、卯○○、癸○○於原審陳明屬實( 原審卷第62頁),是計至89年10月10日止,尚餘20會未標( 即89年11月10日、12月10日、90年1月10日、1月25日、2月 10 日、3月10日、4月10日、5月10日、5月25日、6月10日、 7月10日、8月10日、9月10日、9月25日、10月10日、11月10 日、12月10日、91年1月10日、1月25日、2月10日)。 ㈢.依被告於原審所提答辯狀及本院之供述,會單編號6、7、11 、12、13、25、26、27、30、31、32、33、35、36、40均為 活會,並據會員寅○○(跟3會,即編號5-7,標1會,餘2會 ,即編號6、7,詳後述)、己○○(即邱鴻文編號11)、壬 ○○(跟5會,即編號23-27,標2會,餘3會,列編號25、26 、27為活會,詳後述)、戊○○(編號30)、董菊華(編號 31)、子○○(編號32)、癸○○(編號33)、卯○○(編 號35、36)、辰○○(即陳清圳之妻編號40)陳述在卷(見 偵緝字第1400號卷第27頁、第52-55頁,原審卷第61頁), 是該15會為活會,並無疑義。
㈣.告訴人庚○○部分,編號41-51等11會為其負責之會,為被 告及告訴人庚○○所不爭執。茲有爭執者,究庚○○部分係 5 個活會抑6個活會。告訴人庚○○於原審自陳:有6個死會



,5個活會,至何者活會、何者死會不清楚了,對於被告辯 護狀所說19個活會,不爭執等語(原審卷第61頁)。核與被 告辛○○於偵查中供稱:「庚○○要另外算,他有5個活會 」(偵緝字第1400號第54頁反面)及本院稱庚○○所稱6個 活會中林春益是借其標下,公家使用,後來沒還錢是事實等 語相符。是上揭15會活會,加上告訴人許秀美5會活會,共 20 會活會,正與會單相符。至告訴人庚○○嗣後雖堅稱其 有6會活會,惟查告訴人庚○○其所負責之11會中,究是4個 死會、7數個活會,抑5個死會、6個活會,或6個死會5個活 會,自偵查迄今陳述前後不一,且並無法指證被告確有冒標 其會之情事,自不能以其指述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證據。 ㈤.告訴人即會員壬○○以楊淑、高淑英郭永村名義,分別為 會員編號23、24(楊淑名義2會)、25、26(高淑英名義2會 )、27(郭永村名義1會)等5會,尚有3個活會等情,業據 告訴人壬○○於偵查時指訴明確(偵緝字第1400號卷第27頁 ),故起訴書誤將會員標號23、24、25、26、27 均列為活會,顯有誤會。
㈥.證人寅○○以寅○○及吳金定名義入會,分別為會員編號5 、6(寅○○名義2會)、7(吳金定名義1會),為1死會、 2活會等情,業據寅○○於原審(原審卷第79頁)及本審證 述明確。是寅○○編號5部分應列為死會,檢察官將會員編 號5、6、7均列為活會,亦有錯誤。另證人寅○○雖稱其另 有吃2會,惟查其於原審證稱:「另被告有2個死會的錢繳不 出來向我借,等於我吃下2個會。」、「我認為吃下2個會是 死會,是別人已經標走了」(見原審卷第78頁);於本院並 詳述所謂之吃會是要賺利息錢,實則應係借錢被告等情,是 其所謂之吃會並不能列入活會,併此敘明。
㈦.會員許綉馨(編號14)為死會,已於89年3月10日以9600 元 得標,而編號33之會員癸○○係另有其人等情,業據許綉馨 證述明確(原審卷第48頁)。會員甲○○(編號21號)因之 前已繳9會之會款,但因無法繼續繳交會款,故將其會員權 益讓給被告辛○○等情,業據證人甲○○於本院證述屬實。 而編號21之會員實則為被告辛○○,並由其於第11期標取會 款,業據被告辛○○供明在卷,故編號21之會員應為死會至 明。起訴書認該會為活會,亦屬錯誤。
㈧.告訴人戊○○於偵查中稱:「我想可能被冒標」(偵字第24 97號卷第12反面),於原審稱:「在告時我沒有發現被告有 冒標的情形,是檢察官偵查時才知道」等語(原審卷第113 ),是告訴人戊○○並未確實指明被告如何冒標,及何會員 被冒標,而被告所提出之活會名單上,告訴人戊○○仍為活



會,並無被冒標之情形,因此告訴人戊○○之指訴,自不得 作為認定被告有冒標之證據。又告訴人壬○○於偵查時陳稱 :「(被告有無冒標?),有,他冒標我的會,是別的會員 告訴我」、「不知有否被冒標」等語(他字第卷1158號卷第 4頁、偵緝字第1400號卷第27頁),而被告所提出之活會名 單上,告訴人壬○○仍屬活會,並無被冒標之情形,因此告 訴人壬○○之指訴,自亦不得作為認定被告冒標之證據。另 庚○○、壬○○、卯○○、戊○○、許綉馨、癸○○、寅○ ○、己○○、丁○○、丑○○○、子○○、徐太安等人,於 本院前審調查時,均無法指明被告人有無冒標(本院前審卷 91年9月2日訊問筆錄),是亦無法認定被告有檢察官所指犯 行。
㈨、綜上所述,依卷內資料,無法證明被告兩人有冒標情事, 檢察官所指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得確 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本院無從形 成有罪之確信。本件係關於互助會之合會關係,被告因部 分會員未繳交會款,被告資金週轉困難,致互助會無法繼 續進行,因而倒會,因此,本件應屬民事糾紛,宜循民事 途徑解決,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涉有檢察 官所指之偽造文書、詐欺等犯行,依法自應為被告無罪之 諭知。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其無罪之諭知,經核 原判決並無違誤,檢察官循告訴人之請求仍執陳詞,,指 摘原判決不當,請求撤銷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三、適用之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368條。
本案經檢察官方娜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廖紋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王增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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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