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1年度,3260號
TCEV,91,中簡,3260,200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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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二六О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陸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㈢原 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被告甲○○明知訴外人顏鴻基係原告之夫為有配偶之人,二人仍基於 通姦及相姦之犯意,乘原告患病返回娘家靜養之機會,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凌晨一時許至四時許之間,在顏鴻基住處發生姦淫行為,經原告發現會同警方查 獲,被告上開犯行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鈞院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 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被告明知顏鴻基係有配偶之人,竟為一己之私慾, 乘原告臥病返回娘家靜養之際,在顏鴻基住處發生姦情,核渠等相姦犯行嚴重危 害他人之家庭滿和諧,令原告受害程度至深且鉅,且被告犯罪後仍飾詞狡辯,不 賠償原告精神上之損失,斟酌兩造分、地位及經濟濟狀況,請求被告賠償所受非 財產上損害三十萬元,實不為過,爰依法訴請判決如聲明所示。 ㈡被告主張:我與她先生沒有什麼關係。只是想息事寧人,我刑事判決的易科罰金 還在分期繳納。
三、法院之判斷:
㈠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甲○○明知訴外人顏鴻基係原告之夫為有配偶之人,二人仍基 於通姦及相姦之犯意,乘原告患病返回娘家靜養之機會,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 日凌晨一時許至四時許之間,在顏鴻基住處發生姦淫行為,經原告發現會同警方 查獲,被告上開犯行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鈞院有期徒刑三月,如易 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四五五 刑事判決一件為證,被告對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凌晨四時許,在台中縣太平 市○○○街二七一號顏鴻基住處為原告會同警方人員查獲,而當時被告與顏鴻基 均僅身著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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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