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5年度,423號
ULDV,95,票,423,2006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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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輝煌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以雲林縣為 付款地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未載到期 日(視為見票即付),詎提示未獲付款等語,爰提出本票1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秋如
一、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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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票字第4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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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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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2年12月1日 │180,000元 │ │95年6月20日 │920241 │ │
│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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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庭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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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輝煌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