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7508號
ULDV,95,促,7508,2006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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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7508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僅該部份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 書証可知,原借款人呂政輝已於民國(下同)93年4 月13日 死亡,由其父呂進生限定繼承,此有板院通家科春字第3272 4 號函附卷可稽,故呂進生於所繼承原借款人財產之範圍內 繼承其債務。而呂進生又於94年3 月31日死亡,依板院輔家 科春潁字第9027號函,甲○○已為拋棄繼承,並未繼承呂進 生之債務,故債權人就相對人請求核發支付命令,顯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周麗雲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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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