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3年度,57號
ULDM,93,訴,57,2006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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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國民
選任辯護人 洪士凱律師
      劉志卿律師
      藍庭光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4080
號、第4112號、93年度偵字第261 號、第282 號、第382 號、第
356 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3年度偵字第2974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己○○共同連續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陸年;又共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叁年。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陸年。
事實及理由
一、己○○係「中國整體美容化妝髮型創新協會」(下稱創新協 會)之實際負責人及「台灣原住民文化藝術技藝協會」(下 稱技藝協會)理事長;甲○○(另行判決)為己○○之妻, 亦為創新協會、創新協會附設新竹職業訓練中心(下稱新竹 分會)、創新協會附設雲職業訓練中心(下稱雲分會) 、創新協會附設臺中市東區職業訓練中心(下稱臺中分會) 及創新協會附設中壢市職業訓練中心(下稱中壢分會)名義 負責人;乙○○(另行判決)為新竹分會實際負責人;庚○ ○、戊○○(庚○○之妻,均另行判決)為雲分會實際負 責人;辛○○(另行判決)為臺中分會實際負責人;丁○○ (另行判決)為中壢分會實際負責人,均係從事業務之人。 謝國春(另案判決)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 中部辦公室第四科科員;丙○○(另案判決)前為行政院原 住民委員會(下稱原民會)社會福利處就業服務科專員。二、勞委會職業訓練局(下稱職訓局)於民國88年921 震災後, 為協助非自願失業勞工及特定對象參加適性職業訓練及彌補 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訓練容量及訓練職類之不足,以期 增加非自願性失業勞工及特定對象就近參加職業訓練管道, 於88年09月14日頒布實施「非自願性失業勞工及特定對象職 業訓練券試辦要點」(下稱試辦要點)。依試辦要點之規定



,凡符合申請對象與申請資格之非自願性失業勞工及特定對 象(下稱學員),可至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原則上為各地 就業服務中心,目前有基隆區、臺北區、臺中區、臺南區、 高雄區、臺北市就業服務中心及高雄市訓練就業中心,若民 眾至各地就業服務站申請,承辦人彙整一段期間內之申請人 資料並造冊後,則再轉陳轄區所屬就業服務中心審核辦理) 填寫職業訓練券就業諮詢評量表、「非自願性失業勞工及特 定對象職業訓練券申請表」(下稱職訓券申請表),檢附特 定身分相關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影本、相片等文件,經該 管就業服務中心審核申請人之資格條件及評估是否適訓,若 符合試辦要點之規定,則發給學員「非自願性失業勞工及特 定對象職業訓練券」(下稱職業訓練券)。學員持該職業訓 練券至政府立案之補習班或職訓機構參加訓練時,須先行繳 交訓練費用,學員完成一定時數之訓練課程後,再至原就業 服務中心填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補助非自願性 失業勞工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券費用申請表」(下稱職訓券 費用申請表),檢附參訓之補習班或職訓機構開立之結訓證 明書、結業證書、存摺封面影本及印領清冊等文件,經原申 請就業服務中心審核通過後,依學員參訓類別之不同,核撥 訓練補助費用,匯入學員上開帳戶內,補助學員。三、己○○、甲○○於試辦要點公佈後,發現該試辦要點在實際 執行面存在有訓練項目無須顧及就業市場、補助身分容易造 假、取得人頭學員容易、查核機制付之闕如、補助款核撥採 書面審查(即只要檢附參訓之補習班或職訓機構所開立之結 訓證明書、結業證書即可,學員上課簽到表並非必備文件) 等漏洞,深覺在試辦要點制度性缺陷下,有不法利潤可圖, 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聯絡,為下 列犯行:
㈠、
1、乙○○於81年間,在新竹市○○路40號4 樓經營「超越美容 短期補習班」,從事美容教學業務。86年間,因帶領學生參 加「十大傑出美容美髮大賽」結識甲○○。88年間,己○○ 告知乙○○,依試辦要點之規定,學員持有各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核發之職業訓練券,可自行參加政府立案之職訓、福利 、醫療等機構辦理之職業訓練及經政府立案之學校、技藝補 習班、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之事業單位配合以就業為目的所開 辦之班次,申請發給訓練費用,並表示惟有加盟創新協會成 為協會之附設職業訓練中心,方能向勞委會申辦上開職業訓 練費用業務,乙○○因慮及單獨招生不易旋表示同意合作, 雙方並約定,由乙○○提供講師、招生廣告、設備、材料費



及「超越美容短期補習班」上課場地作為訓練地點,己○○ 則負責填報訓練計劃書、申請職業訓練券及訓練補助費用, 職訓局補助每名受訓學員之訓練費用新臺幣(下同)51,000 元,己○○、甲○○可分得26,000元,乙○○可分得25,000 元。協議既定,己○○旋以甲○○之名義申請設立創新協會 附設新竹職業訓練中心(88年11月02日勞委會以臺資勞中四 字第61311 號函核准設立,名義負責人為甲○○,實際負責 人為乙○○)。學員經由報紙廣告、親友、同學、朋友、己 ○○、甲○○、乙○○之介紹等管道,得知上開訓練訊息並 前來報名後,己○○、甲○○、乙○○即要求學員須先繳交 學員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存褶、印章、提款卡(含提款卡 密碼),簽立切結書(保證補助款由補習班領取)、簽發面 額51,000元之本票等交訓練中心保管。
2、己○○、甲○○、乙○○知悉依試辦要點及職訓局內部查核 等相關規定,學員受訓之期間為6 個月,因事假超過5 日或 曠課達3 次未到者,均視同放棄並註銷職業訓練卷,不得申 報核發訓練補助費用,其等均明知李玉滿等21人(各學員姓 名、上缺課情形詳如附表一)未全程參與訓練,已視同放棄 並註銷職業訓練卷,亦未結訓,不得申報核發訓練補助費, 其3 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聯絡、行使 登載不實業務上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乙○○將上開受訓 學員名單清冊、學員身分證影本、部分學員之存摺、印章交 給己○○己○○於各該學員本應結訓日期(詳附表一所示 結訓日期)後2 星期內,在桃園縣八德市瑞豐溝里溝後1之9 號住處(下稱己○○住處),連續登載製作不實之李玉滿等 21名學員結訓證明書、結業證書、印領清冊,在結訓證明書 上「訓練總時數」欄、職訓券費用申請表「訓練期間」欄上 ,分別不實登載訓練總時數525 小時,據以登載製作各該學 員不實之職訓券費用申請表,連同原核發之職業訓練券、存 摺影本等文件,親自送向桃園縣就業服務站,連續行使上開 登載不實業務上文書,據以向職訓局詐領訓練補助費用,致 職訓局陷於錯誤,於申領後1 至2 月內,核撥李玉滿等21人 、每人51,000元之訓練補助費用(詐領金額詳如附表一所示 ),匯入學員李玉滿等21人提供保管之帳戶後,己○○即持 學員印章、存褶或提款卡(部分學員未提供存褶則親自提領 現金交付己○○),先後提領或收受上開訓練補助費用後, 得手後據為己有,再依其與乙○○之協議,扣除26,000元後 (每名學員),餘25,000元再轉交乙○○所有,而以此方式 向職訓局連續詐領訓練補助費,總計共詐得1,071,000 元, 己○○、甲○○共詐得546,000 元,乙○○詐得525,00 0元



,以此牟利,恃之維生(各該學員姓名、開結訓日期、上缺 課情形、詐領金額、與起訴書附件二之對照等均如附表一所 示)。
㈡、
1、依試辦要點之規定,學員取得職訓局核發之職業訓練券後, 應至政府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參加訓練。另依「職業訓練機 構設立及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8 條之規定,社團 法人申請附設職業訓練機構,應檢附「一、申請書。二、設 立計畫書。三、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土地使用權證明文件影 本。四、場所位置圖及配置圖。……八、消防、建管及勞工 安全衛生相關主管機關之許可函件。」另依同辦法第7 條規 定之程序申請許可;同辦法第10條規定:「設立計畫書應記 載下列事項:一、設立目的。二、職業訓練機構名稱及所在 地。三、設立主體名稱、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及住所。四、 擬設訓練職類、容量、訓練實施方式、訓練期限、訓練目標 及受訓資格。五、土地面積及土地使用權取得情形。六、建 築物設計及使用權取得情形。七、訓練設備規劃情形。八、 結訓學員就業輔導規劃情形。九、組織編制。一○、師資及 學員來源。一一、經費概算及來源。一二、預定開辦日期。 」是學員持職訓局所核發之職業訓練券後,所以應至政府立 案之補習班或職訓機構參加訓練,稽其目的,無非是希望學 員能在合法、安全、舒適、完整訓練計劃下之場所習得一技 之長,故訓練地點若非政府立案之學校、技藝補習班或附設 職業訓練機構,即與試辦要點之規定不符,自不能核撥訓練 補助費用。
2、己○○、甲○○明知試辦要點存有查核機制未盡落實之缺失 ,基於上開常業詐欺之犯意,在桃園縣復興鄉、新竹縣尖石 鄉等偏僻原住民聚落,以遊覽車集體招攬學員吳美娟等55人 (各該學員姓名詳如附表二所示),分批至北區就服中心申 請職業訓練券,再分別於桃園縣復興鄉羅浮村某處,羅浮村 村長住處、新竹縣尖石鄉嘉樂村、桃園縣八德國小、台北市 ○○○路某處、己○○、甲○○桃園縣八德市住處等非政府 立案訓練機構之地點,私自授以1 至6 個月不等之美容、美 髮課程,其中部分學員亦未上滿6 個月課程,或請假超過5 日或曠課達3 次未到,依規定均不符申領訓練補助費用資格 (各該學員開結訓日期、上缺課情形及上課地點詳如附表二 所示),惟己○○、甲○○賡續上開行使登載不實業務上文 書之概括犯意,由己○○在各該學員本應結訓日期後2 星期 內,向新竹分會索取空白結業證明書,己○○在其住處,連 續登載製作不實之吳美娟等55名學員之結訓證明書、結業證



書、印領清冊,在結訓證明書上「訓練總時數」欄、職訓券 費用申請表「訓練期間」欄上,分別不實登載訓練總時數 525 小時,據以登載製作各該學員不實之職訓券費用申請表 ,連同原核發之職業訓練券、存摺影本等文件,親自送向桃 園縣就業服務站,連續行使上開登載不實業務上文書,據以 向職訓局詐領訓練補助費用,致職訓局陷於錯誤,於申領後 1 至2 月內,核撥吳美娟等55人、每人51,000元之訓練補助 費用(詐領金額詳如附表二所示),匯入學員吳美娟等55人 提供保管之帳戶,己○○即持學員印章、存褶或提款卡,先 後提領或收受上開訓練補助費用後,得手後據為己有,己○ ○、甲○○以此方式詐領訓練補助費達2,805,000 元,以此 牟利,恃之維生(學員姓名、開結訓日期、上缺課情形及上 課地點、詐領金額、與起訴書附件四之對照均如附表二所示 )。
㈢、
1、謝國春於88年07月01日起,擔任勞委會中部辦公室(下稱中 部辦公室)第四科科員,負責人民團體附設職業訓練機構申 請設立之審核業務,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2、89年間,戊○○、庚○○經乙○○介紹,認識己○○、甲○ ○,己○○向戊○○、庚○○表示依試辦要點之規定,學員 持有職業訓練券,可自行參加政府立案之職訓、福利、醫療 等機構辦理之職業訓練及經政府立案之學校、技藝補習班、 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之事業單位配合以就業為目的所開辦之班 次,即可辦理申領職業訓練補助費用,惟須加盟創新協會成 為協會之附設職業訓練中心,方能向勞委會申辦上開職業訓 練業務,加盟金為300,000 元。戊○○、庚○○認加盟金過 於昂貴,打電話向內政部詢問籌設附設職業訓練中心之作業 程序及手續,得知相關申請作業程序歸屬中部辦公室負責承 辦,並輾轉得知業務承辦人為謝國春,二人旋前往拜會謝國 春。謝國春告以申請籌設職訓中心前須先申請核准設立具社 團法人資格之協會,相關作業繁瑣且費時,可加入己○○已 申請核准設立之創新協會較為便捷。戊○○、庚○○再次與 己○○洽談並同意簽約加盟,雙方並約定,由庚○○、戊○ ○提供講師、招生廣告、設備、材料費及上課場地,己○○ 則負責填報訓練計劃書、申請職業訓練券、訓練補助費用等 作業,職訓局補助每名受訓學員之訓練費用51,000元,己○ ○、甲○○可分得26,000元,庚○○、戊○○可分得25,000 元,訓練補助費用若為34,000元,則己○○、甲○○分得14 ,000 元 ,庚○○、戊○○可分得20,000元。協議既定,己 ○○旋以甲○○之名義申請設立雲分會(址設雲縣斗六



市○○○路2 號2 樓)。
3、惟依上開管理辦法之規定,社團法人申請附設職業訓練機構 ,應檢附「一、申請書。二、設立計畫書。三、……」等文 件(第8 條)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第7 條),設立計畫書 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設立目的。……七、訓練設備規劃 情形。」(第10條),而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第9 條規定:「補習班之教室總面積不得少於30平方公尺, 平均每1 學生不得少於1.2 平方公尺。班舍建築之採光、照 明、通風、樓梯寬度、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應符合 有關法令規定。」其中雲分會於設立許可申請之「職業訓 練機構設立計劃書」項次四、擬設訓練職類訓練容量,申報 美容美髮初級訓練、美容美髮進修訓練各30人(訓練容量指 同時可容納之訓練單位數),另項次七、訓練設備規劃申報 美容職業訓練專用美容椅化妝椅各15座及美髮職業訓練專用 美容椅、化妝椅各15座。89年06月初某日,謝國春至雲分 會上址勘查,發現教室面積、訓練容量及訓練設備均與計劃 書申報內容不符,當場要求雲分會實際負責人庚○○、戊 ○○改善。庚○○、戊○○將上情告知己○○己○○即告 知庚○○、戊○○準備錢打點,其餘由其會負責。89年06月 05 日 ,己○○電話通知庚○○、戊○○帶錢至中部辦公室 會合,庚○○、戊○○由己○○帶領,3 人行至謝國春辦公 室,己○○謝國春交談,時近中午,己○○提議至臺中市 蓮園餐廳用餐,謝國春同意。用餐期間,己○○、庚○○( 起訴書誤載為甲○○)、戊○○3 人基於行賄謝國春違背職 務使雲分會得以運作之概括犯意聯絡,由戊○○利用謝國 春離席取菜之空檔,交付賄款現金50,000元與己○○。用餐 畢,步出蓮園餐廳前往停車處途中,己○○將內裝有現金 20,000 元 之白色標準信封袋,趁機塞入謝國春褲袋內,謝 國春未推辭予以收受,而交付賄賂予謝國春。同日某時,謝 國春即將上開賄款存入其設於臺中市黎明郵局,局號 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下稱黎明帳戶)內。同 年月08日,謝國春因公至北部出差,返途時繞道至己○○住 處,指導己○○如何準備申設雲分會資料,己○○立刻通 知庚○○、戊○○二人準備50,000元至上開住處會合,2 人 到達後,庚○○在己○○住處1 樓客廳將50,000元現金交己 ○○(未包裝)後,己○○獨自上2 樓,將內裝現金30,000 元賄款之白色標準信封袋交給謝國春謝國春予以接受,而 再次交付賄賂。謝國春返回臺中市後,將上開賄款存入黎明 帳戶內。同年月某日,謝國春明知雲分會之教室面積、訓 練容量、訓練設備均與計劃書申報之內容不符,本不得核准



設立,仍違背職務,在「社團法人中國整體美容化妝髮型創 新協會申請附設雲職業訓練中心許可審核表」(下稱審核 表)二、設立計畫書(四)擬設訓練類、容量、訓練實施方 式、訓練期美、訓練目標及受訓資格下方之審核意見填寫「 所申請訓練職類為進修訓練」、(七)訓練設備規劃欄下方 之審核意見填寫「經實地勘查,訓練設備符合規定」。89年 06月23日,勞委會以臺89勞中四字第061939號函,核准雲 分會設立。於89 年09 月16日,謝國春至臺中分會現場會勘 ,會勘畢,近中午時分,己○○邀約謝國春至臺中市火車站 附近某家餐廳用餐,席間己○○將內裝現金30,000元之白色 標準信封袋一只交與謝國春,酬謝雲分會申請設立時給予 之協助,謝國春收受,己○○、庚○○、戊○○3 人再次交 付賄賂與謝國春
㈣、庚○○、戊○○於創新協會雲分會申請核准設立後(名義 負責人為甲○○,實際負責人為庚○○、戊○○),即開始 辦理招生事宜,庚○○在中國時報分類廣告版上刊登「行政 院美容美髮職業訓練」及「斗六職訓局美容美髮」等廣告, 招徠學員,部分學員則經由親友、同學、朋友、己○○、甲 ○○、戊○○、庚○○之介紹,前來報名,庚○○、戊○○ 、己○○、甲○○要求學員須先繳交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郵局存褶、印章、提款卡(含提款卡密碼),並簽立切結書 (保證補助款由訓練中心領取)、簽發面額51,000元之本票 等交由訓練中心保管。己○○、甲○○、庚○○、戊○○知 悉依試辦要點及職訓局內部查核等相關規定,學員受訓之期 間為6 個月,因事假超過5 日或曠課達3 次未到者,均視同 放棄並註銷職業訓練卷,不得申報核發訓練補助費用,其等 均明知廖素花等14人(各學員姓名、上缺課情形詳如附表三 )未全程參與訓練,已視同放棄並註銷職業訓練卷,亦未結 訓,不得申報核發訓練補助費,其4 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聯絡、行使登載不實業務上文書之概括 犯意聯絡,由庚○○將上開受訓學員名單清冊、學員國民身 分證影本、學員之存摺、印章交給己○○己○○於各該學 員本應結訓日期(詳附表三所示結訓日期)後2 星期內,在 己○○住處,連續登載製作不實之廖素花等14名學員結訓證 明書、結業證書、印領清冊,在結訓證明書上「訓練總時數 」欄、職訓券費用申請表「訓練期間」欄上,分別不實登載 訓練總時數525 小時、336 小時(編號8 曾雅惠、編號12田 明意部分),據以登載製作各該學員不實之職訓券費用申請 表,連同原核發之職業訓練券、存摺影本等文件,親自送向 桃園縣就業服務站,連續行使上開登載不實業務上文書,據



以向職訓局詐領訓練補助費用,致職訓局陷於錯誤,於申領 後1 至2 月內,核撥廖素花等14人、每人51,000元或34,0 00元(編號8 曾雅惠、編號12田明意部分)之訓練補助費用 (詐領金額詳如附表三所示),匯入學員廖素花等14人提供 保管之帳戶後,己○○即持學員印章、存褶或提款卡,先後 提領上開訓練補助費用,得手後據為己有,再依其與庚○○ 、戊○○之協議,每名學員補助51,000元者,由己○○、甲 ○○領得26,000元,餘25,000元交與庚○○、戊○○所有; 補助34,000元者,己○○、甲○○領得14,000元,餘20,000 元交與庚○○、戊○○所有,而以此方式向職訓局連續詐領 訓練補助費,總計共詐得680,000 元。己○○、甲○○共詐 得340,000 元,庚○○、戊○○詐得340,000 元,其等均以 此牟利,恃之維生(各該學員姓名、開結訓日期、上缺課情 形、詐領金額、與起訴書附件五之對照均如附表三所示)。㈤、
1、辛○○於88年間,因美容比賽而認識己○○、甲○○,己○ ○告知辛○○依試辦要點之規定,學員持有職業訓練券,可 自行參加政府立案之職訓、福利、醫療等機構辦理之職業訓 練及經政府立案之學校、技藝補習班、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之 事業單位配合以就業為目的所開辦之班次,再申領職業訓練 補助費用,惟有加盟創新協會成為協會之附設職業訓練中心 ,方能向勞委會申辦上開職業訓練業務,辛○○表示同意合 作,雙方約定,由辛○○提供講師、招生廣告、設備、材料 費及上課場地作為訓練場地,己○○則負責填報訓練計劃書 、申請職業訓練券、訓練補助費用等業務,職訓局補助每名 學員訓練費用340,000 元或25,500元時,需給付每名學員訓 練補助費用之5 成予己○○、甲○○。協議既定,己○○旋 以甲○○之名義申請設立創新協會附設臺中市東區職業訓練 中心(89年09月26日勞委會以臺89勞中四字第62877 號證書 核准設立,名義負責人為甲○○,實際負責人為辛○○,址 設臺中市○○路○ 段231 之2 號11樓)。嗣學員經由報紙廣 告、親友、同學、朋友、己○○、甲○○、辛○○之介紹等 管道得知上開訓練訊息,前來報名,辛○○、己○○、甲○ ○即要求學員必須先繳交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郵局存褶、 印章、提款卡(含提款卡密碼),簽立切結書(保證補助款 由訓練中心領取)、本票等交訓練中心或辛○○保管。2、辛○○、己○○、甲○○知道依試辦要點及職訓局內部查核 等相關規定,每名學員受訓之期間為4 個月或3 個月,因事 假超過5 日或曠課達3 次未到者,均視同放棄並註銷職業訓 練卷,不得申報核發訓練補助費用,其等均明知盧雅楓等7



人(各學員姓名、上缺課情形詳如附表四)未全程參與訓練 ,已視同放棄並註銷職業訓練卷,亦未結訓,不得申報核發 訓練補助費,其3 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 意聯絡、行使登載不實業務上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辛○ ○將上開受訓學員名單清冊、學員身分證影本交己○○,己 ○○於各該學員本應結訓日期(詳附表四所示結訓日期)後 2 星期內,在己○○住處,連續登載製作不實之盧雅楓等7 名學員結訓證明書、結業證書、印領清冊,在結訓證明書上 「訓練總時數」欄、職訓券費用申請表「訓練期間」欄上, 分別不實登載訓練總時數336 小時或252 小時,據以登載製 作各該學員不實之職訓券費用申請表,連同原核發之職業訓 練券、存摺影本等文件,親自送向桃園縣就業服務站,連續 行使上開登載不實業務上文書,據以向職訓局詐領訓練補助 費用,致職訓局陷於錯誤,於申領後1 至2 月內,核撥盧雅 楓等7人 、每人34,000元或25,500元之訓練補助費用(詐領 金額詳如附表四所示),匯入學員盧雅楓等7 人提供保管之 帳戶。辛○○持保管之學員印章、存褶或提款卡,先後提領 上開訓練補助費用,得手後據為己有,再依上開協議,每名 學員補助費用扣除一半後,餘轉交予己○○、甲○○所有, 而以此方式向職訓局連續詐領訓練補助費,總計共詐得221, 000 元。其中己○○、甲○○共詐得110,500 元,辛○○詐 得110,500 元,均以此牟利,恃之維生(各該學員姓名、開 結訓日期、上缺課情形、詐領金額、與起訴書附件六之對照 均如附表四所示)。
㈥、
1、丁○○於89年間,經由乙○○介紹認識己○○、甲○○,己 ○○告知丁○○依試辦要點之規定,凡持有各公立就業服機 構核發之職業訓練券之學員可自行參加政府立案之職訓、福 利、醫療等機構辦理之職業訓練及經政府立案之學校、技藝 補習班、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之事業單位配合以就業為目的所 開辦之班次,結訓後可據以申領訓練補助費用,惟有加盟創 新協會成為協會之附設職業訓練中心,方能向勞委會申辦上 開職業訓練券業務,丁○○旋表示同意合作,雙方並約定, 由丁○○提供講師、招生廣告、設備、材料費及上課場地作 為訓練場地,己○○則負責填報訓練計劃書、申請職業訓練 券、訓練補助費用等業務,職訓局補助每名受訓學員訓練費 用之5 成須上繳創新協會,充作加盟金。協議既定,己○○ 旋以甲○○之名義申請設立創新協會附設中壢市職業訓練中 心(89年12月30日勞委會以臺89勞中四字第63832 號證書核 准許可設立,名義負責人為甲○○,實際負責人為丁○○,



址設桃園縣中壢市○○路161 號)。嗣學員經由報紙廣告、 親友、同學、朋友、己○○、甲○○、丁○○之介紹等管道 得知上開訓練訊息,前來報名,丁○○、己○○、甲○○要 求學員須先繳交學員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存褶、印章、提 款卡(含提款卡密碼)、簽立切結書(保證補助款由訓練中 心領取)、本票等交由訓練中心保管。
2、己○○、甲○○、丁○○知悉依試辦要點及職訓局內部查核 等相關規定,每名學員受訓之期間為3 個月至6 個月不等, 因事假超過5 日或曠課達3 次未到者,均視同放棄並註銷職 業訓練卷,不得申報核發訓練補助費用,其等均明知李秀蘭 等21人,部分學員未全程參與訓練,已視同放棄並註銷職業 訓練卷,亦未結訓,不得申報核發訓練補助費,部分學員之 上課地點,不符上開管理辦法之規定,非屬政府立案訓練機 構,依試辦要點之規定,亦不得申領訓練補助費用(各學員 姓名、上缺課情形及上課地點詳如附表五所示),其3 人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聯絡、行使登載不實 業務上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丁○○將上開受訓學員名單 清冊、學員國民身分證影本、學員之存摺、印章交給己○○己○○於各該學員本應結訓日期(詳附表五所示結訓日期 )後2 星期內,在己○○住處,連續登載製作不實之李秀蘭 等21名學員結訓證明書、結業證書、印領清冊,在結訓證明 書上「訓練總時數」欄、職訓券費用申請表「訓練期間」欄 上,分別不實登載訓練總時數525 小時,據以登載製作各該 學員不實之職訓券費用申請表,連同原核發之職業訓練券、 存摺影本等文件,親自送向桃園縣就業服務站,連續行使上 開登載不實業務上文書,據以向職訓局詐領訓練補助費用, 致職訓局陷於錯誤,於申領後1 至2 月內,核撥李秀蘭等21 人、每人51,000元之訓練補助費用(詐領金額詳如附表五所 示),匯入學員李秀蘭等21人提供保管之帳戶後,己○○持 學員印章、存褶或提款卡,先後提領或收受上開訓練補助費 用,得手後據為己有,再依上開協議,扣除領得款項之一半 收歸己有外,餘交予丁○○所有,而以此方式向職訓局連續 詐領訓練補助費,總計共詐得1,071,000 元,己○○、甲○ ○共詐得535,500 元,丁○○詐得535,500 元,以此牟利, 恃之維生(各該學員姓名、開結訓日期、上缺課情形及上課 地點、詐領金額、與起訴書附件七之對照均如附表五所示) 。
四、丙○○於民國87年間擔任原民會社會福利處就業服務科專員 ,負責原委會與原住民民間團體聯繫、輔導及相關福利、服 務政策之規劃、獎助、評鑑及督導業務,為依法令執行公務



之人員。丙○○明知原住民團體推展社會建設活動申領補助 ,應依據原民會86年04月14日原民社字第8601441 號函頒之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推展原住民社會建設補助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補助要點)規定辦理,竟意圖謀取自己之不法 利益,利用職務上承辦補助款申領業務之機會,與己○○本 於犯意聯絡,共謀以虛偽之活動企劃案向原委會詐領補助款 。丙○○、己○○謀議後,共同研提「桃園都會區原住民社 會建設及心靈改革活動」實施計畫,虛偽臚列活動目的(增 進原住民與社會之和諧關係等)、主辦單位(原民會)、承 辦單位(技藝協會)、參加對象人數(桃園縣市地區都會原 住民400 人、工作人員15人,共計415 人)、活動地點(借 租用場地)、活動時間(89年09月12日)及活動內容、經費 概算、經費來源(請原民會補助100,000 元,餘經費由技藝 協會自籌)、預期效益等要項後,由丙○○指導己○○以技 藝協會89年09月06日89原民技宏字第202 號函檢附上述活動 計畫書,呈請原民會就該活動惠予指導並經費補助。案由丙 ○○自行受理承辦,並於函文擬辦欄簽擬「一、附件擬抽存 辦理審查。二、文陳閱後存查。」經不知情之課長安榮進批 示「如擬」。丙○○承辦該活動之審查及核定補助款相關作 業(有關簽辦文稿、審查會紀錄等資料,洪員退休後未辦理 歸檔或移交)後,以原民會89年09月29日臺(89)原民社字 第8913025 號函知技藝協會,同意補助90,000元,該函說明 二依前述補助要點載有「請依要點規定,於活動執行完成後 15 日 內,檢具申請書、領款收據、支出原始憑證、撥款金 融帳戶號碼及活動成果送會(含活動照片),以憑辦理撥款 。」丙○○、己○○二人明知並未籌辦該活動,無從提具相 關資料及憑證請領補助款。丙○○洞悉原民會甫成立不久, 相關補助款核銷作業未建制完備,只要提具領據由承辦人簽 請陳核,即可以「暫付款」科目撥款並核銷。丙○○遂囑己 ○○出具不實之技藝協會領據,以89年10月20日89原民技宏 字第24號函送原民會,經丙○○自行簽辦呈核後,以原民會 89 年10 月25日原民社發字第8914334 號函知己○○,該活 動補助款90,000元業由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逕匯技藝協會設 於新竹企銀瑞豐分行第00000000000 號帳戶。該筆款項於89 年11月03日入帳後,己○○於同年月07日悉數提領,而詐取 財物得逞。同日,己○○依與丙○○之協議,匯款60,000元 入丙○○設於華信商業銀行(現改名為:建華商業銀行)營 業部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丙○○至自動提款機分2次 提領,每次30,000元,花用一空。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審判範圍之說明:
檢察官就起訴書附件二、四至七所列詐領情形,認各學員缺 課未達5 日以上者,即符合申領訓練補助費之規定,被告未 有詐欺之犯行,均減縮不列為起訴事實,不請求審判;又附 件六序號1 學員余佩虹部分,及各學員有無上缺課之證據資 料不足,或找不到證據資料部分,亦均減縮不列為起訴範圍 ,均不請求審判(參準備程序筆錄及檢察官提出之補充理由 書)。
二、證據能力部分:被告、辯護人對檢察官所舉書面供述證據之 證據能力,於審判程序中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等書 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 5 之規定,認有證據能力。
三、證明力部分:
㈠、學員李玉滿張基發、陳燕萍、黃鏡樺鄒秀珠、邱秀珠、 文雄、鄭玉佩、楊惠儒、張美莉蔡秀蓮何歡霖、唐于 涵、陳雪妮陳櫻櫻劉玉萍於調查站之供述筆錄、檢察官 面前之證述筆錄、彭孟瀅邱麗英月瑛、周方雯、許麗 滿於偵查中給檢察官之信函,足以證明:附表一學員參訓過 程、上缺課情形、申領職業訓練補助費等事實。㈡、學員田秋網、王麗紅范金蓮許妙惠邱美雲、田玉貞、 林素英、葉惠松、姚文貞、陳英妹吳美娟陳林素貞、呂 陳蓉芝、陳林美枝、羅美娟、嚴欣怡美玉、陳淑英、 林雅琴羅香蘭李雅薇古屏生楊美花、潘美玲、陳秋 芽、黃惠玲、楊惠美、黃秀玉、黃瑞珍戴春妹陳美光程忠莉、黃秀針、羅香美、邱慧真游琇雯蓓憶、陳夢 萍、林金妹邱莉娟、劉秀珠、楊夢萍、趙王亞權陳金妹楊秋惠、楊琇枝、江秀蓮於調查站之供述筆錄、於檢察官 面前之證述筆錄、林秀妹張秀春婉婷、簡春霞、鄭清 妹、盧麗絨、王碧珠於偵查中給檢察官之信函,足以證明: 附表二學員參訓過程、上缺課情形、上課地點、申領職業訓 練補助費等情。
㈢、學員蕭素美鄭梨嬌、洪彩雲彭淑娟蔡瑩蓁、廖素花、 黃瓊瑤曾雅惠、劉青珮、游佩君陳秀足、周芬余、田明 意、張靜心於調查站之供述筆錄、於檢察官面前之證述筆錄 ,足以證明:附表三學員參訓過程、上缺課情形、申領職業 訓練補助費等事實。
㈣、學員盧雅楓、楊婷婷、劉素玉詹清如邱美慧、許淑怡、 賴春妹於調查站之供述筆錄、於檢察官面前之證述筆錄,足 以證明:附表四學員參訓過程、上缺課情形、申領職業訓練 補助費等事實。




㈤、學員劉秀圓高秀慧伍雅蘭黃建貴、徐和燕、彭素芬、 石春英、邱瑞雪、許美嬌林克敏、丁○○、黃曉萍珍 英、林惠琴秀珍、李秀蘭於調查站之供述筆錄、於檢察 官面前之證述筆錄、莊小萍、郭秋香陳麗菁周嘉芳、陳 春華於偵查中給檢察官之信函,足以證明:附表五學員參訓 過程、上缺課情形、上課地點、申領職業訓練補助費等事實 。
㈥、證人謝昆霖、李永俊、游明鑫沈新添於調查站之供述筆錄 、檢察官面前之證述筆錄,足以證明:學員申辦職業訓練券 、申請核發職業訓練補助費之相關規定、目的、流程、被告 己○○、甲○○申請設立創新協會新竹分會、雲分會、臺 中分會、中壢分會之情形等事實。
㈦、證人彭瑞寬於調查站之供述筆錄,足以證明:財團法人申請 設立職業訓練機構之流程、「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之相關規定、謝國春承辦雲分會之審核等事實。㈧、證人蔡端容於調查站之供述筆錄,足以證明:職業訓練券、 職業訓練補助費之申請核發之流程、學員缺課註銷受訓資格 等情形。
㈨、另案被告謝國春於調查站之供述筆錄,足以證明:被告己○ ○交付賄賂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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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