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3年度,569號
ULDM,93,訴,569,200606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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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56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辰○○○
被   告 卯○○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姝樺律師
      黃翎芳律師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陳佳俊律師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吳梓生律師
被   告 癸○○
指定辯護人 林進榮律師
被   告 辛○○
選任辯護人 陳中堅律師
被   告 巳○○
選任辯護人 李建忠律師
被   告 酉○○
選任辯護人 張智學律師
被   告 午○○
被   告 戌○○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藍庭光律師
      劉志卿律師
被   告 壬○○
選任辯護人 林金陽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3922
號、93年度偵字第3330號、93年度偵字第3339號)及追加起訴(
93年度偵字第23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拾萬元,併科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己○○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癸○○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辰○○○卯○○辛○○巳○○壬○○酉○○午○○戌○○,均無罪。
事 實




一、因辰○○○透過行政院主計處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爭取「石 牛溪水碓南橋上游河床整治L=1000M」(下稱石牛溪工程 )、「海豐崙溪荷北橋上游河床整治L=1200M」(下稱海 豐崙溪工程)、「尖山坑溪觀音山橋上游河床整治L=800 M」(下稱尖山坑溪工程)三項工程補助,最後由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直接於民國89年3 月15日以89 農林字第890113461 號函文,指定由古坑鄉公所辦理,並檢附工程明細表明列石 牛溪工程補助新臺幣(下同)95萬元、海豐崙溪工程補助 100 萬元、尖山坑溪工程補助90萬元。古坑鄉公所收到上開 農委會函文後,於89年5 月20辦理該三項工程之招標作業, 因該三項工程經費均為100 萬元以下,得採限制性招標,直 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無庸經過公開招標程序,因此鄉 長酉○○直接指定比價廠商為:石牛溪工程:佳鈺營造有限 公司、紹福營造有限公司、山田營造有限公司;尖山坑溪工 程:佳鈺營造有限公司、銘德營造有限公司、泰聯營造有限 公司;海豐崙溪工程:佳鈺營造有限公司、銘德營造有限公 司、泰聯營造有限公司,而且決定石牛溪工程底價為83萬 7000元,海豐崙溪工程底價為90萬1000元,尖山坑溪工程底 價為80萬元,然後將「雲林縣古坑鄉公所招標投標及契約文 件」寄交予該等廠商。乙○○己○○為泰聯營造有限公司 及紹福營造有限公司實際執行業務之人,庚○○(檢察官另 為不起訴處分)為山田營造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丑○○( 檢察官另為緩起訴)為佳鈺營造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癸○○ 為銘德營造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乙○○己○○為承作該三 項工程,竟然與丑○○、癸○○、庚○○基於共同犯意之聯 絡,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協議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 爭,於石牛溪工程部分,由山田營造有限公司填寫投標金額 82萬元,由紹福營造有限公司、佳鈺營造有限公司故意提高 填寫投標金額分別為84萬元、89萬元,不為價格之競爭,致 使山田營造有限公司以82萬元得標;海豐崙溪工程部分,由 泰聯營造有限公司填寫投標金額88萬元,由銘德營造有限公 司、佳鈺營造有限公司故意提高填寫投標金額分別為95萬元 、90萬元,不為價格之競爭,致使泰聯營造有限公司以88萬 元得標;尖山坑溪工程部分,由泰聯營造有限公司填寫投標 金額76萬元,由銘德營造有限公司、佳鈺營造有限公司故意 提高填寫投標金額分別為78萬元、81萬元,不為價格之競爭 ,致使泰聯營造有限公司以76萬元得標,均影響決標價格。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雲林調查站、中部機動工作組移送臺灣雲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檢察官所提出如附件一所示證據,均同意 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審酌該等證人之證詞,因經具結,且出 於自由意志下所為,而被告之供述,被告及其辯護人並無抗 辯自白之任意性,且無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 、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情況,至於書證部分,並無偽造及 違法搜索、扣押之情節,故合議庭認為適當,裁定均得為證 據,均有證據能力。至於檢察官所提出其他人證部分,因未 經具結,合議庭裁定無證據能力。
二、被告酉○○辛○○及其辯護人所提出如附件二所示證據, 檢察官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部分 ,分別為偵訊或調查筆錄,均為檢察官或調查員所為之訊問 ,被告及其辯護人以之為證據,並無禁止之理,至於書證部 分,並無不法取得或偽造之情節,故合議庭認為適當,裁定 均得為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三、公訴檢察官就各被告被訴罪名如下:
(一)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
   被告乙○○己○○癸○○
(二)圖利部分:
   被告酉○○午○○戌○○
(三)經辦公用工程舞弊部分:
被告辰○○○卯○○乙○○己○○辛○○、巳○ ○、壬○○酉○○午○○戌○○
(四)竊盜部分:
同經辦公用工程舞弊。
(五)被告乙○○己○○所犯上開三罪;被告酉○○午○○戌○○所犯上開三罪;被告辰○○○卯○○辛○○巳○○壬○○所犯上開二罪,均為牽連犯。四、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有罪)
(一)被告乙○○己○○癸○○均認罪。
(二)並有附件一之壹所示證據可資佐證:
   1、被告乙○○己○○癸○○之調查、偵查筆錄。 2、證人庚○○、丑○○、曾紹福之偵訊筆錄。 3、書證:匯款單影本9 張及郵政匯票影本9 張;古坑鄉 公所石牛溪工程、海豐崙溪工程、尖山坑溪工程押標 金退還清冊;玉山商業銀行斗六分行號碼BE0000000     支票影本;華僑銀行89年5 月25日、5 月26日存款取 款憑條影本3 紙、華僑銀行號碼316 、154 、155 傳 票影本、華僑銀行斗六分行號碼TD0000000 、TD00000 00、TD0000000 號支票影本;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斗     南六分行代收入傳票4 紙、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斗南



六分行支票影本5 紙;雲林郵局90年10月9 日9035202 -3號函及函覆之相關寄件人登記資料;佳鈺、銘德、     泰聯、山田、紹福五家營造公司之投標原始文件資料 。
(三)依據「雲林縣古坑鄉公所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及古坑鄉 公所工程底價單所示:
1、石牛溪工程部分,古坑鄉公所工程底價為83萬7000元, 山田營造有限公司填寫投標金額為82萬元、紹福營造有 限公司及佳鈺營造有限公司填寫投標金額分別為84萬元 、89萬元。
2、海豐崙溪工程部分,古坑鄉公所工程底價為90萬1000元 ,泰聯營造有限公司填寫投標金額為88萬元,銘德營造 有限公司及佳鈺營造有限公司填寫投標金額分別為95萬 元、90萬元。
3、尖山坑溪工程部分,古坑鄉公所工程底價為80萬元,泰 聯營造有限公司填寫投標金額為76萬元,銘德營造有限 公司及佳鈺營造有限公司填寫投標金額分別為78萬元、 81萬元。
可以佐證被告三人確實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方式 ,使特定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始為如此之填載投標金額 。
(四)被告癸○○之辯護人雖辯解被告癸○○不知底價,自無法 影響決標價格,被告不認識乙○○己○○,僅認識丑○ ○,又參與投標,足見被告並無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
然而:
1、依據被告癸○○於93年7 月28日偵訊時供認:我是銘 德營造的負責人,古坑鄉公所於89年間有寄海豐崙溪 、尖山坑溪的參標名單給銘德營造.......我 不會疏浚的工程,那時丑○○跟我講說這兩件工程已 經有人要做了,叫我金額寫高一點,是丑○○來找我 的,丑○○之所以知道我有參標單是因為有人去瞭解 過......我不放棄投標還要把價格寫那麼高, 是因為朋友拜託我才這樣做,我願意接受緩起訴處分 ,緩起訴期間三年(於一個月內將20萬元匯入財團法 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灣雲林分會緩起訴處分金專 戶)。
2、依據被告己○○於93年5 月11日調查時之供述:我於 庚○○、丙○○接獲古坑鄉公所發包之前述三件工程 標單後,打電話給佳鈺營造負責人丑○○,問他是否



收到前述三件工程標單,丑○○收到前述三件工程標 單後有來找我,我告知丑○○表示,前述三件工程有 人在處理,我要丑○○將標價寫高一點,意思為請張 正義陪標.......我要丑○○幫我打聽還有無 其他廠商接獲前述三件工程標單,丑○○在了解後向 我表示,另有銘德營造收到前述三件工程標單,我即 透過丑○○拜託銘德營造擔任陪標廠商。
3、依據證人丑○○93年5 月5 日偵訊時之證述:其實高 有勝找過我,我有告訴他這個工程有特定人要承包, 叫他別參與競標,我所說的特定人是己○○,是己○    ○叫我再找其他廠商來陪標,因為癸○○也有收到標 函,所以才找他也來參與投標。所以銘德公司癸○○ 也同意參與陪標。
4、可知己○○透過丑○○要癸○○陪標,故意提高標價 ,癸○○也應允此事,其間非無協議及犯意聯絡,而 癸○○雖不知底價,然而刻意提高標價,實故不為價 格之競爭。
(五)被告乙○○己○○癸○○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 條第4 項之罪,被告乙○○己○○癸○○與丑○○、 、庚○○間就上開所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 同正犯。
(六)量刑:
被告乙○○己○○為了砂石之利益,圍標上述三項河床 整治工程,不思好好為百姓整治河床,被告乙○○並將其 中石牛溪、海豐崙溪工程,以130 萬元代價,轉包予亥○  ○施作,致使日後亥○○盜採砂石,被告癸○○僅為陪標 ,並無得到實質利益,因此本院審酌必須給予圍標者嚴厲 的警告及遏止,讓工程擺脫圍標的陰影,給工程之招標, 有純淨空間,讓真正合法廠商,有機會為百姓、社會作事 ,並考慮被告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情況、所得利益 、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坦白承認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乙○○併科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 ,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被告癸○○併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圖利部分(無罪)
(一)公訴檢察官確認起訴事實為:酉○○為古坑鄉鄉長,依法 負責督導、綜理古坑鄉公所業務,並對於古坑鄉公所辦理 無須經公開招標、比價程序而得逕行通知廠商比價、議價 之公用工程,擁有指定廠商之決策權限。戌○○為古坑鄉 公所工務課技士,承辦古坑鄉公所公用工程發包業務。午



○○為古坑鄉公所建設課長,負責審核、綜理公用工程規 劃、設計、發包,於開標時負有主持、審核之職責,並有 執行、驗收及維修等業務。古坑鄉公所於收到農委會89 年3 月15日89農林字第890113461 號函文後,乃由工務課 技士戌○○承辦。其與鄉長酉○○、建設課長午○○,均 明知依臺灣省86年8 月20日86府水政字第165425號函之規 定,尖山坑溪、海豐崙溪、石牛溪均經公告為禁採砂石之 河川,另辦理河川疏浚工程招標、發包前需經主管機關同 意(石牛溪及海豐崙溪之主管機關為第五河川局、尖山坑 溪之主管機關為雲林縣政府),竟基於直接圖己○○與乙 ○○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未經第五河川局及雲林縣政府 同意,即於89年5 月20日擅自辦理「石牛溪工程」、「尖 山坑溪工程」、「海豐崙溪工程」三件工程之招標、發包 作業。而鄉長酉○○,故意洩漏公務上知悉應守密之招標 底價及參標廠商名單予己○○乙○○,使比價廠商不為 價格之競爭,以圍標「石牛溪工程」、「尖山坑溪工程」 、「海豐崙溪工程」三件工程,且該三件疏浚工程開標時 ,午○○明知開標紀錄為其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程 序,對於開標之內容應據實記實,且知悉有圍標之事實, 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 之比價記錄,並持以開工,因而使己○○乙○○獲得上 開三件工程總計246 萬元之工程款,及三件工程總計可得 之4 萬1592立方米之砂石等不法利益。因認被告酉○○午○○戌○○涉犯圖利罪嫌。
(二)被告及其辯護人之答辯:均否認犯罪。
(三)本院判決被告無罪之理由:
1、檢察官所舉附件一之貳所示之被告供述、證人之指述 及書證,未能證明被告有何圖利罪嫌。
2、檢察官認為依據臺灣省86年8 月20日86府水政字第165 425 號函之規定,尖山坑溪、海豐崙溪、石牛溪均經 公告為禁採砂石之河川,然而公訴檢察官自行函查禁 採砂石之河川,結果其中北港溪水系之主要河川區段 範圍有主流「北港溪」、支流「虎尾溪」、「三疊溪 」、「石龜溪」、「大湖口溪」,並無尖山坑溪、海 豐崙溪、石牛溪,故該三條溪非在禁採砂石河川之列 ,有經濟部水利署95年4 月21日經水政字第095501070 40號函一紙在卷可證(附於本院審理筆錄卷95年5 月 24 日審理期日後)。
3、檢察官以古坑鄉公所為規避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規定 ,故意採限制性招標,惟被告辰○○○向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爭取補助該三件河川整治工程,因分別在不同 地點施工,故分別設計三項工程進行,並無異常之情 ,其每項工程補助均在100 萬元以下,事涉補助單位 經費問題,又涉及工程實際需要,不能因為每項工程 經費均在100 萬元以下,便認為係刻意為之。依據政 府採購法第18條規定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 、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公開招標,係指以公告 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限制性招標,係指不經公 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 價。同法第19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除依第20條及第22條規定得採限制性招標外,應公開 招標。又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2 條規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 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一、符合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五款所定情形之 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二、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 一項第十六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 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 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故根據 政府採購法第18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 辦法第2 條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招標得以限制 性招標為之。而公告金額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8年4 月2 日以(88)工程企字第8804490 號函發布 政府採購法第13條第3 項所稱公告金額:工程、財物 及勞務採購均為新台幣100 萬元。因此本案三件工程 補助均在100 萬元以下,得採限制性招標,並無不法 。
4、檢察官認為辦理河川整治或疏浚工程招標、發包前, 需經主管機關同意,石牛溪及海豐崙溪之主管機關為 第五河川局,尖山坑溪之主管機關為雲林縣政府,古 坑鄉公所,未經第五河川局及雲林縣政府之同意,即 於89年5 月20日擅自辦理「石牛溪工程」、「尖山坑 溪工程」、「海豐崙溪工程」三件工程之招標、發包 作業。檢察官未提出證據說明,何以古坑鄉公所辦理 河川整治或疏浚之招標、發包,必須事先得到主管機 關之同意。依據證人辛○○巳○○壬○○於本院 之證述可知,所謂許可是指「河川之使用」,就本案 而言應指「開工」而非指招標、發包,至於古坑鄉公 所辦理河川整治或疏浚之招標、發包,事先並無須得



主管機關之同意。再者依據經濟部水利處88年12月15 日經(88)水利政字第Z000000000 號函所示(附於 本院審理筆錄卷95年5 月23日審理期日後),河川地 之許可使用,包括種植、土石採取、綠美化及其他使 用行為,故河川主管機關之許可項目,應指利用機關 對河川直接使用之行為,不包括利用機關之招標及發 包,否則同意機關將僭越申請機關之權限,換言之, 古坑鄉公所辦理河川整治或疏浚,僅在使用河川時, 須得河川主管機關之同意即可,至於古坑鄉公所辦理 轄內河川整治或疏浚之招標、發包,為其固有機關權 限,無須得他機關之同意,河川主管機關亦僅須審核 是否同意他機關利用其主管之河川,無須審核他機關 如何招標與發包。所以檢察官所指未經許可,應指本 件工程之開工而言。
5、本件工程已經得主管機關之同意:
(1)本案三項工程是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89年3 月 15日89農林字第890113461 號函,指定由古坑鄉 公所辦理,並檢附工程明細表明列石牛溪工程補 助95萬元、海豐崙溪工程輔助100 萬元、尖山坑 溪工程補助90萬元,有該函文一紙在卷可證。並 於說明二要求於89年5 月底前完成規劃設計並辦 理發包訂約。
(2)石牛溪工程:
雲林縣古坑鄉公所首先以89年7 月17日89古鄉建 字第09505 號函申請同意開工,經濟部水利處第 五河川局以89年8 月11日89水利五管字第Z○○○○ ○○○○○ 號函駁回申請,理由是本案有12535 立方 公尺土石外運,不符合河床整治土石不外運原則 規定及本案依橫斷圖所示,疏浚最大高差只0.6 公尺,應暫無疏浚之需要。第二次雲林縣古坑鄉 公所以89年8 月29日89古鄉建字第10943 號函, 再申請同意施工,第五河川局以89年9 月21 日 89水利五管字第Z000000000 號函,請示經濟部 水利處是否准予辦理,經濟部水利處以89年11 月28日經89水利河字第Z000000000 號函示:第 五河川局應以河川管理機關立場審查申請施工之 內容,有無違反治理基本計畫之原則、違反河川 管理規則規定事項,如有不合,請逕復古坑鄉公 所修正後再辦理施工,至於請釋疑「工程設計預 算書中剩餘土方是以有價土方設計並以市價價款



扣抵河床整治施工費用」一節,本兩工程土方數 量應以平衡、不外運為原則,倘有剩餘,剩餘土 方既屬有價資源,應以有價方式處理,將收入所 得繳公庫,歲入歲出分別編列預算,收入支出不 得坐抵,以符合預算法之規定。經濟部水利處第 五河川局接獲該函後,以89年12月20日89水利五 管字第Z000000000 號函覆古坑鄉公所,請古坑 鄉公所依經濟部水利處89年11月28日經89水利河 字第Z000000000 號函示辦理。古坑鄉公所變更 設計將有價土方以每立方公尺29元價格直接販售 予得標廠商,再以90年4 月18日90古鄉建字第 4706號函,向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申請准予 備查及開工施工,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就以 90年5 月10日90水利五管字第0900200 號函復古 坑鄉公所:一、本案兩件工程,請貴所確實監督 河川管理事項,申請地點防汛期間,隨時有遭河 水暴漲淹沒之虞頗具危險性、貴所應確實設置警 告標誌及管制措施並負責管理及管制,如有洪水 訊息應立即迅速封閉,禁止人車進入,如有造成 之一切災害損失由申請單位負責。二、海豐崙溪 河床整治案中7 +20027 +350 處右岸尚無堤防 應先行將剩餘土方培厚,以禦洪害。石牛溪河床 整治中亦請考量現有堤防基礎以確保現有堤防安 全。三、有價土方使用費請貴所解繳台灣銀行黎 明分行經濟部水利處河川公地使用費收入保管金 專戶。
(3)海豐崙溪工程:
雲林縣古坑鄉公所首先以89年7 月17日89古鄉建 字第09506 號函申請同意開工,經濟部水利處第 五河川局以89年8 月11日89水利五管字第Z○○○○ ○○○○○ 號函駁回申請,理由是本案有13399 立方 公尺土石外運,不符合河床整治土石不外運原則 規定,並檢附經濟部88年10月6 日經88水利字第 88888099號函,請依該函規定辦理。第二次雲林 縣古坑鄉公所以89年8 月29日89古鄉建字第1094 2 號函,再申請同意施工,第五河川局以89 年9 月26日89水利五管字第Z000000000 號函,請示 水利處是否准予辦理,經濟部水利處以89年11月 28日經89水利河字第Z000000000 號函示:第五 河川局應以河川管理機關立場審查申請施工之內



容,有無違反治理基本計畫之原則、違反河川管 理規則規定事項,如有不合,請逕復古坑鄉公所 修正後再辦理施工,至於請釋疑「工程設計預算 書中剩餘土方是以有價土方設計並以市價價款扣 抵河床整治施工費用」一節,本兩工程土方數量 應以平衡、不外運為原則,倘有剩餘,剩餘土方 既屬有價資源,應以有價方式處理,將收入所得 繳公庫,歲入歲出分別編列預算,收入支出不得 坐抵,以符合預算法之規定。經濟部水利處第五 河川局接獲該函後,以89年12月20日89水利五管 字第Z000000000 號函覆古坑鄉公所,請古坑鄉 公所依經濟部水利處89年11月28日經89水利河字 第Z000000000 號函示辦理。古坑鄉公所變更設 計將有價土方以每立方公尺29元價格直接販售予 得標廠商,再以90年4 月18日90古鄉建字第4706 號函,向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申請准予備查 及開工施工,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就以90年 5 月10日90水利五管字第0900200 號函復古坑鄉 公所:一、本案兩件工程,請貴所確實監督河川 管理事項,申請地點防汛期間,隨時有遭河水暴 漲淹沒之虞頗具危險性、貴所應確實設置警告標 誌及管制措施並負責管理及管制,如有洪水訊息 應立即迅速封閉,禁止人車進入,如有造成之一 切災害損失由申請單位負責。二、海豐崙溪河床 整治案中7 +20027 +350 處右岸尚無堤防應先 行將剩餘土方培厚,已禦洪害。石牛溪河床整治 中亦請考量現有堤防基礎以確保現有堤防安全。 三、有價土方使用費請貴所解放台灣銀行黎明分 行經濟部水利處河川公地使用費收入保管金專戶 。
(4)尖山坑溪工程部分:
雲林縣古坑鄉公所首先以89年7 月17日89古鄉建 字第09504 號函,向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申 請同意開工,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89年8 月 18日89水利五管字第Z000000000 號函覆,雲林 縣古坑鄉公所依據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89年 8 月18日89水利五管字第Z000000000 號函指示 ,以89年8 月28日89古鄉建字第11145 號,向雲 林縣政府申請施工許可,雲林縣政府以89年9 月 27日89府農土字第8905200814號函覆:依本府會



同貴所建設課技士戌○○現場勘查核對,尖山坑 除位於段界屬國有土地外,仍有部分私有土地, 請依規定協調同意使用;另有關貴所所提施工許 可申請乙節,依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規定審查, 應先事前先審查,現貴所補辦手續,所提施工計 畫原則可行,惟仍請貴所確實依法執行,嚴禁假 借承包工程以合法掩護非法盜採砂石(利用夜間 作業)外運之行為。並請貴所針對經濟部水利處 第五河川局89年6 月19日89水利五管字第Z○○○○ ○○○○○ 號函示妥當處理見覆。雲林縣古坑鄉公所 隨即依據雲林縣政府上開函文,以89年10月11日 89古鄉建字第13209 號函覆雲林縣政府:一、有 關經濟部水利處河川局89年6 月19日水利五管字 第Z000000000 函,旨在函示承包商於未經申請 許可前即進場施工,並利用夜間採砂外運,應立 即停工。二、本所接獲該函後,於89年6 月27日 即電知及函文令包商停止施工。同年10月19日承 包商泰聯營造有限公司向古坑鄉公所提出復工申 請書並請同意於89年10月20日復工。古坑鄉公所 於89年11月1 日以建字第14495 號函覆:貴公司 提報承包本所尖山坑溪上游河床整治工程同意於 89年10月20日復工乙案,本公所准予備查。 (5)依據上開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90年5 月10日 90水利五管字第0900200 號函及雲林縣政府89年 9 月27日89府農土字第8905200814號函,主管機       關並未明示駁回申請,不許開工,其文義解釋上       應為開工施工之許可。
(6)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雲林縣政府既然分別 為前述三河川之主管機關,是否准許開工,應依 法行政,如果不能准許,應該明示駁回申請,如 果依法可以准許,應該表明,以示擔當,模稜兩 可,徒生爭議。
(7)依照前述,古坑鄉公所係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89年3 月15日89農林字第890113461 號函,辦 理河川整治,又申請河川主管機關許可開工,並 無違背法令之處。
(8)至於整治河川中有價土方,應如何處理,始為適 法?依據經濟部水利處89年11月28日經89水利河 字第Z000000000 號函示:工程土方數量應以平 衡、不外運為原則,倘有剩餘,剩餘土方既屬有



價資源,應以有價方式處理,將收入所得繳公庫 ,歲入歲出分別編列預算,收入支出不得坐抵, 以符合預算法之規定。為此,古坑鄉公所變更設 計將有價土方以每立方公尺29元價格直接販售予 得標廠商,並將該收入繳交公庫,有石牛溪工程 有價土方款繳款書影本、海豐崙溪工程有價土方     款繳款書影本各一紙,證明石牛溪工程廠商於90    年4 月12日繳交有價土方款予古坑鄉公所,金額   119,712 元,海豐崙溪工程廠商於90年4 月12日  繳交有價土方款予古坑鄉公所,金額83,230元。 古坑鄉公所剩餘土方以有價方式處理,而且歲入 歲出分別編列預算,並無違背法令之處。至於每 立方公尺29元價格,係參考河川公地使用標準而 來,當時公告金額為每立方公尺20元,業據證人 壬○○證述在卷,亦無坐低之嫌。該檢討的是古 坑鄉公所,對於剩餘土方應該以公開拍賣方式, 處理,以免令人懷疑。
(9)另檢察官雖爭執本件河川無整治之必要,固然古 坑鄉公所第一次向經濟部水利處第五河川局申請 許可開工時,該第五河川局雖認為石牛溪工程依 橫斷圖所示,疏浚最大高差只0.6 公尺,應暫無 疏浚之需要。惟古坑鄉公所變更設計後,再向該 第五河川局申請許可開工,該第五河川局仍許可 開工,有如前述。古坑鄉公所係依據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指示辦理石牛溪整治,故該河川縱使暫無 整治之需要,古坑鄉公所依行政裁量而依指示為 整治之決定,亦無違背法令之處。該檢討的是被 告酉○○午○○戌○○,均是地方有名人士 ,握有行政權限之人,理當愛護地方,用心將古 坑鄉建設成為一處美麗村莊,對於轄區內河川若 無整治之必要,儘量為環境保護,保持河川原貌 ,讓子孫世世代代擁壯麗、清淨河川,聽那潺潺 的溪水聲。
6、檢察官以被告鄉長酉○○,故意洩漏招標底價及參標 廠商名單予己○○乙○○,然查,參標廠商是在接 到標單後分別找上己○○乙○○,業據證人庚○○ 、丑○○證述在卷,癸○○部分則是己○○要丑○○ 聯絡者,亦有丑○○之證述及癸○○供述為憑,因此 不能證明酉○○故意洩漏參標廠商名單,而且標單既 已分別寄送各廠商,酉○○自無洩漏之需要,也沒證



據可以證明其洩漏。至於檢察官以被告鄉長酉○○, 故意洩漏招標底價,無非係以得標廠商得標金額接近 底價為主要論據,然而不能單以得標金額接近底價, 遽認被告酉○○故意洩漏招標底價,檢察官所舉之證 據及論述,尚不能證明被告酉○○有何洩漏招標底價 之事實。另外酉○○簽選三件工程廠商,雖有重複, 但仍不足以證明酉○○故意圖利乙○○己○○。 7、檢察官又以被告午○○知悉有圍標事實,明知開標紀 錄為其執掌之公文書,應嚴守開標程序,對於開標之 內容應據實記實,仍逕予為虛偽比價、決標之開標程 序與記錄,而製作不實之比價記錄。查被告乙○○己○○縱與癸○○、丑○○、庚○○間,雖有圍標之 情事,但不代表被告午○○就知悉該情,檢察官應舉 證據加以證明,不能單純憑「標函匯票筆跡相同、周 盟士、己○○未具備施作疏浚工程能力」,而遽以懷 疑被告午○○知悉。此部分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 能認定被告午○○知悉有圍標事實,所以不能說被告 午○○故意製作不實之比價記錄。
8、綜上所述,被告酉○○午○○戌○○並無明知違 背法令之情,自與圖利罪構成要件不合,其犯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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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澄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正砂石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譽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瑋林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權威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鈺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